(一)(酒店)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或新建四星級賓館(酒店)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8000萬元以上,或新建五星級賓館(酒店)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120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按其主體工程建設投資所產生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40%部分)獎勵投資商。
(二)對星級賓館酒店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納稅之日起連續五年,市人民政府就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按下列比例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1、對五星級賓館(酒店),按其所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100%獎勵。
2、對四星級賓館(酒店),按其所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100%、95%、90%、85%、80%(即第一年100%、第二年95%、第三年90%、第四年85%、第五年80%)獎勵。
3、對三星級賓館(酒店)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95%、85%、75%、65%、55%(即第一年95%、第二年85%、第三年75%、第四年65%、第五年55%)獎勵。
二、在我市規劃範圍內,投資新建旅遊購物中心、旅遊特色餐飲、旅遊娛樂休閒場所、大型文藝表演以及會展場館等,其用地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地面拆遷由投資方負責,對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全額徵收,在正式營業並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達標後,由市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淨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安排等額財政資金獎勵給投資方,同時還享受以下獎勵:
(一)新建旅遊購物中心,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獎勵3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二)新建旅遊特色餐飲有一定規模和檔次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獎勵2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三)新建旅遊娛樂休閒場所,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獎勵3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四)新建大型文藝表演項目及會展場館等,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市人民政府獎勵60萬元;每天定時表演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補助,第一年補助20萬元,第二年補助15萬元,第三年補助1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三、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項目不得改變規劃建設用途,項目落地後必須兩年內完成建設。
四、以上政策若與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優惠政策有重複交叉的,同一項目按照一次優惠的原則由其投資方自主選擇優惠,不得重複享受。
五、本補充辦法實施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