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鼓勵投資發展旅遊服務行業補充辦法

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為加快我市“旅遊興市”發展步伐,提高旅遊服務質量,促進赤水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星級酒店和會展業發展的意見》(遵府發〔2008〕20號)檔案和《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投資發展旅遊服務業的若干優惠辦法》(赤府發〔2007〕21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旅遊業發展實際, 一、下同)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賓館酒店的,其用地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地面拆遷由投資方負責,對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全額徵收,在星級賓館(酒店)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市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淨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安排等額財政資金獎勵給投資方。在星級賓館(酒店)正式營業並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評定達標掛牌後,還享受以下獎勵:
(一)(酒店)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或新建四星級賓館(酒店)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8000萬元以上,或新建五星級賓館(酒店)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120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按其主體工程建設投資所產生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40%部分)獎勵投資商。
(二)對星級賓館酒店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納稅之日起連續五年,市人民政府就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按下列比例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1、對五星級賓館(酒店),按其所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100%獎勵。
2、對四星級賓館(酒店),按其所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100%、95%、90%、85%、80%(即第一年100%、第二年95%、第三年90%、第四年85%、第五年80%)獎勵。
3、對三星級賓館(酒店)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95%、85%、75%、65%、55%(即第一年95%、第二年85%、第三年75%、第四年65%、第五年55%)獎勵。
二、在我市規劃範圍內,投資新建旅遊購物中心、旅遊特色餐飲、旅遊娛樂休閒場所、大型文藝表演以及會展場館等,其用地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地面拆遷由投資方負責,對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全額徵收,在正式營業並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達標後,由市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淨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安排等額財政資金獎勵給投資方,同時還享受以下獎勵:
(一)新建旅遊購物中心,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獎勵3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二)新建旅遊特色餐飲有一定規模和檔次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獎勵2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三)新建旅遊娛樂休閒場所,且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獎勵3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四)新建大型文藝表演項目及會展場館等,主體工程建設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市人民政府獎勵60萬元;每天定時表演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補助,第一年補助20萬元,第二年補助15萬元,第三年補助10萬元。該項目實現的各種稅收據實徵收,自取得經營收入並納稅之日起,連續兩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財政資金獎勵投資方。
三、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項目不得改變規劃建設用途,項目落地後必須兩年內完成建設。
四、以上政策若與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優惠政策有重複交叉的,同一項目按照一次優惠的原則由其投資方自主選擇優惠,不得重複享受。
五、本補充辦法實施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