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年度內所在轄區、所在行業發生2次,所在企業發生1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對所在轄區、所在行業存在的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營運、非法建設等違法行為打擊不力,導致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對國家、省、遵義市和赤水市政府公告、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時整改完成的。
(四)因組織領導、措施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遵義市和赤水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專項任務的。
(五)因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進度指標的。
(六)一個月時間內連續發生同類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七)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經舉報查實的。
(八)存在區域性安全隱患,未開展集中專項整治或措施不力的。
第四條對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的約談,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委辦提出。對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的約談,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監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
第五條約談對象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時,由市監察局、市安委辦和市安監局組成約談小組,邀請市委組織部、市人民檢察院、市級人大代表和市級政協委員參加。約談對象為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時,由市安委辦、市監察局、市安監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約談小組,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參加。
第六條約談前,由市安委辦或市安監局書面通知被約談人,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和約談內容,被約談人須按時參加約談。
第七條約談會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約談主持人向被約談人指出其所轄區域、行業內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所轄區域、行業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質詢,被約談人應實事求是的給予回答。
(三)約談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應針對某一安全生產具體問題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四)約談會須形成會議紀要。
(五)被約談人應當根據約談會提出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措施,並在完成整改後的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監察局、市安委辦、市安監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並抄送市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對約談會提出的要求落實不力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由市安委辦或市安監局予以通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當年政績(業績)考核內容。
第九條約談後,因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重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其所在單位或部門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本談話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