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2009年度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標準及重點
2009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按照遵義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規範的通知》(遵府法〔2007〕3號)要求,重點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處罰案卷進行評查,梳理出工作中的問題,進行整改提高。
二、2009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步驟
(一)準備階段( 2009 7 月— 8 月中旬)
1、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將本機關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辦理結案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的案卷裝訂歸檔,列明目錄;已受理或立案,但未辦結的擬寫說明材料;
2、明確本機關參加評查工作的機構、人員;
3、制定評查工作的具體方案和評查標準;
4、制定評查工作的激勵辦法和發現違法行為的糾正程式;
5、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具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的市級工作部門,須在2009年7月20日前將本級、本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負責人、聯繫人名單、聯繫方式及案卷評查工作安排情況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二)自評階段( 2009 8 月中旬— 9 月中旬)
1、對照方案和評查標準(附後)開展評查工作;
2、評出本機關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標準案卷及相關決定書各1份;
3、市政府法制辦選擇重點評查單位進行調研,並檢查歷來案卷評查工作開展情況;
(三)綜合評查階段( 2009 9 月中旬— 10 月中旬)
1、市評查工作組抽查部份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卷;
2、各行政執法機關評出本系統2卷標準案卷,評查出的各類標準卷和優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書,要印發本機關,以指導行政執法工作;
3、各工作部門於11月25日前將本單位行政處罰案卷1—3卷,行政許可案卷1—3卷複印按規範要求裝訂後,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由市法制辦、檔案局等部門聯合組成評查組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卷進行評查,並將評查中的問題反饋到各被評查單位。
(四)整改提高( 2009 10 月中旬— 11 月中旬)
1、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梳理出本機關、本系統存在的突出問題;
2、對梳理出的問題擬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具體標準、期限;
3、將整改工作情況報市人民政府、上一級主管部門,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五)總結階段( 2009 11 月中旬— 12 月中旬)
1、各行政執法機關要認真匯總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情況,於12月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總結,總結要有本評查年度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決定數據;
2、市政府法制辦對全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進行總結,12月15日前報告市政府和遵義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領導,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切實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是精心組織。各行執法部門要對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要選擇有經驗、懂法律、負責任的人員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案卷整理,要對本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認真總結,並及時整改。
三是嚴格獎懲。本次評查工作情況納入2009年目標管理中依法行政考核內容,有關情況將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告。
聯 系 人:劉漢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1:
2009年度適用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為進一步做好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一、行政處罰案卷的裝訂要求
(一)使用統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內目錄;
(三)卷內材料按下列基本次序裝訂:
1、法律文書部分
(1)立案呈批文書;
(2)強制措施法律文書;
(3)告知相對人權利的有關法律文書、聽證通知文書;
(4)調查終結報告;
(5)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討論記錄;
(6)行政處罰決定書;
(7)有關送達法律文書;
(8)其他法律文書。
2、證據部分
(1)當事人自然情況證明檔案;
(2)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詢問筆錄);
(3)證人證言(或詢問筆錄);
(4)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
(5)書證;
(6)物證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單、抽樣取證清單等);
(7)鑑定結論;
(8)視聽資料翻譯文本;
(9)聽證筆錄;
(10)其他證據;
(11)附卷物證目錄。
3、執行部分
(1)行政處罰罰沒收據;
(2)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樣取證物品處理情況說明;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文書;
(4)結案呈批文書和結案報告。
二、行政處罰的實體要求
(一)主體合法
有關法律文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蓋章單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1、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2、證據與反映的事實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事實相一致;
3、證據的質量達到確鑿,足以認定有關事實。
(三)適用法律正確。
1、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和有效的法律依據;
2、適用法律正確,且引用條、款、項、目準確、完整;
(四)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當。
1、有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不得從輕、減輕處罰;
2、實施行政處罰時,一併糾正違法行為。
三、行政處罰的程式要求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要求如下(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要求,由各部門自行制定);
(一)調查取證階段。
1、兩名以上(含兩名,下同)執法人員共同執法。其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執法的文書記載或在卷內取證文書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的簽名。
2、檢查或調查筆錄:
(1)有檢查或調查詢問的時間、地點;
(2)有當事人或被詢問人基本情況;
(3)有檢查或詢問筆錄的完整內容。包括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依據、註明或詢問違法事實與情節等;
(4)有檢查人員或詢問人員簽名(或在格式文書中有詢問人和2人姓名的記載);
(5)筆錄有被檢查人或詢問人簽名。如當事人簽名,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予以說明;
(6)調查筆錄中有塗改之處,應有被調查人捺印、蓋章或簽名。
3、調取與保存證據:
(1)註明被取證當事人;
(2)有取證事由和依據;
(3)有取證的具體時間、地點;
(4)有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性狀描述等;
(5)有作為證據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點;
(6)予以登記保存的物品,應有領導審批記載;
(7)有被取證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
(8)被登記保存的物品有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的文書。
4、調查終結報告(或案件處罰審批表):
(1)有對案件來源的簡介;
(2)有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
(3)有違法事實和證據;
(4)有處罰的依據;
(5)有承辦人和承辦機構的意見及簽名。
(二)審查決定階段。
1、告知和申辯
(1)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應有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的完整記載;
(2)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記載;
(3)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當事人陳述申辯或放棄此項權利的記載;
(4)告知文書有行政機關的名稱及印章,並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申辯時間;
(5)沒有告知文書的,通過筆錄等文書反映的,應有告知內容的記載,並有被調查人或被詢問人簽名。
2、聽證程式(適用需要舉行聽證的案件):
(1)法律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有告知聽證權利的文書;
(2)因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而未舉行聽證的,應有書面記載;
(3)聽證通知書內容規範。包括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申請迴避權、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和通知時間等;
(4)聽證筆錄製作規範。包括有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內容、聽證主持人簽名、聽證記錄人簽名、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等;
(5)聽證報告內容規範。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紹、聽證情況簡介、主持人意見及簽名、報告形成時間等。
3、處罰審批程式:
(1)按行政處罰的法定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
(2)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有案件討論的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討論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討論內容、討論結果及參加人簽名等;
(3)報上級機關批准的行政處罰有報批文書,並有上級機關意見及印章。報批文書應包括報送機關全稱、案由和案情陳述、處罰建議、報送時間、上級機關批准時間等。
4、行政處罰決定書:
(1)對違法事實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2)對當事人在陳述和申辯過程中主張的事實,不予採納的說明理由。
(三)送達和執行階段。
1、送達文書規範。直接送達的包括有送達地點、送達時間、被送達人或見證人簽名、送達人簽名;其他方式送達,應符合法定程式。
2、給予罰款處罰的,實行罰繳分離,有省財政廳統一製作的罰款票據副本。
3、沒收財物的套用規定票據和物品清單。
附屬檔案2:
2009年度適用一般程式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為進一步做好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一、行政許可案卷的裝訂要求
(一)使用統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內目錄;
二、行政許可的程式要求
(一)普通許可事項
1 、申請與受理階段
(1)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書和法律規定的附屬檔案;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
(3)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憑證,註明日期,加蓋受理機關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也要出具相應憑證,並告知理由和訴權。
2 、審查決定階段
(1)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核查的記錄;
(2)發現行政許可事項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許可事項利害關係人的法律文書;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有舉行聽證的通知或公告;
(4)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5)依法應當聽證,以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有舉行聽證的通知文書或公告文書;
(6)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有聽證筆錄;
(7)有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有行政許可證件副本或存根。
3 、時限規定
(1)一個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應噹噹場決定或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作出決定;超過時限的,有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延期十日的呈批文書,並有告知申請人的延期文書,並註明延期理由;
(2)行政許可由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方式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起規定)作出決定;超過時限的,有報請本級政府負責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檔案,並有告知申請人的延期文書,並註明延期理由;
(3)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負責審查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4)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時限的例外:依法需要舉行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查、檢疫、簽定和專家評查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時限內。但有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的文書。
(二)以招標、拍賣、考試,或者以檢驗、檢疫等方式實施的行政許可。
由省直機關根據不同項目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確定案卷評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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