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醫養生保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名稱:赤峰中醫養生保健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社團的性質:由赤峰地區的中醫師、心理諮詢師、美容師、營養師、康復理療師與中醫養生保健業務有關協會和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權威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發展我市中醫養生保健和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社團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發展我市的中醫養生保健事業和提高我市人民的身心健康水平。倡導預防大於治療和未病先防的健康理念,減少治病給人們帶來的經濟負擔,減少疾病給人們造成的身心痛苦,讓人們在有限的生命里盡最大可能保持身心健康的狀態,以盡享天年。
第四條本社團接受赤峰市民政局的領導與監督。
第五條本社團的辦公地點:赤峰市紅山區紅星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本社團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中醫養生與保健相關理論和套用的研究;
(二)開展市內外中醫養生保健學術交流和考察,舉辦學術會議,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不斷提高我市中醫養生保健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接受委託承擔中醫養生保健專業科研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四)普及身心健康教育,開展各類中醫養生與保健的公益活動及興辦實體;
(五)組織中醫養生保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培訓;中醫養生保健相關學科的培訓:
(六)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審批和鑑定,嚴格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
(七)編輯、出版發行中醫養生保健的學術專著和科普書籍、音像製品;
(八)向政府及管理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九)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行業秩序。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依法定程式設立的診所、美容院、養生館;
個體會員是:
(一)已取得職業資格的中醫養生保健從業人員;
(二)中醫養生保健事業愛好者。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相關的從業資質和職稱;
(二)熱愛中醫養生保健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放的會員證本會一制(含電子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的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六)對本會給與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機器操守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註銷職業備案;
(五)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區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局審查,並經民政部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的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社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必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做出報告。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科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民政。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民政局審查,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重要事件;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轉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他工作。本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會徽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贈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你,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著歸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