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案》已於2002年4月28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入世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日前,國家質檢總局負責人就修改《商檢法》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為什麼要修改《商檢法》?
答: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商檢法》自1989年8月1日實施以來,在各級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配合下,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認真學習宣傳《商檢法》,嚴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檢,使《商檢法》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執行。據統計,自1989年至2001年底,全國商檢機構共檢驗進出口商品3240萬批,貨值金額13300億美元,約占我國同期進出口總額的40%。其中共查出不合格進出口商品27萬多批,為國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268.8億美元,有力地維護了國家利益,保護了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檢法》實施13年來的實踐表明,《商檢法》貫徹執行情況總體上是好的,對於保證我國進出口商品質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原《商檢法》是根據當時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和要求制定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和調整,特別是去年底我國加入了世貿組織。這些發展和變化,使《商檢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要求。因此,適時地組織對《商檢法》進行修改,勢在必行。
問:修改《商檢法》對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和法制建設有什麼積極作用?
答:首先,更好地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的形勢和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具有歷史意義的一件大事。從我國加入世貿通過的法律檔案來看,涉及質檢工作的條款有39項,約占全部條款的10%。這其中涉及法律問題的有16項,包括直接涉及《商檢法》,對此我國政府均作出了修改的承諾。通過修改《商檢法》,可以使我國的商檢工作更好地適應入世的形勢和要求,符合世貿的相關規則,也是我國履行對外有關承諾的具體體現。
其次,更好地推進商檢工作的改革,促進對外貿易順利發展。《商檢法》發布實施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和對外貿易的改革和發展,特別是根據近年來國家幾次機構改革的情況,全國檢驗檢疫系統積極穩妥地推進機構改革和業務改革,從加強依法行政,方便外貿進出著手,建立並實施了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制度。原《商檢法》中對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許多管理規定與目前實際情況已經明顯不一致。通過修改《商檢法》,可以將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推進商檢工作的改革和發展,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和外貿發展服務。
第三,更好地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近十幾年來,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了一系列與《商檢法》密切相關的法律,《商檢法》的一些規定與之不盡一致。此外,《商檢法》發布後,為了具體貫徹實施《商檢法》,原國家商檢局、原國家檢驗檢疫局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陸續制定發布的一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也需要與《商檢法》相互銜接和呼應。因此,通過此次修改《商檢法》,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互銜接,保持一致,利於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
問:根據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對現行《商檢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主要從六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關於法定檢驗的目的及範圍(即制定、調整法檢目錄的原則)。根據TBT協定第2條的規定,將實施法檢的目的由“根據對外貿易發展需要”修改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二是關於法檢目錄的名稱。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將《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名稱修改為“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三是關於法定檢驗的內容。由原來的檢驗商品規格、數量、重量等,修改為“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四是關於檢驗的依據。根據TBT協定的有關規定和我國對外承諾進行了修訂,修改為“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並刪除了按照外貿契約約定標準檢驗的條款。五是關於認證問題。明確規定對進出口商品認證同國內產品認證實施統一的管理制度,解決了非國民待遇問題。六是關於保密問題。按照TBT協定和我國對外承諾,增加了關於商檢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條款。
問:商檢執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此次修改《商檢法》中是如何解決的?
答:針對與當前商檢工作實際情況明顯不適應的條款,從下列四個方面作出相應修改:一是關於進出口商品報檢主體。增加了代理人,相應增加了對代理人的管理規定:“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進行註冊登記;辦理報檢手續時應當向商檢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二是關於報檢的地點。進口報檢地點統一規定為報關地,出口報檢地仍為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三是關於報檢時限。原法規定,進口檢驗應在索賠期限內,出口應在不延誤裝運期限內完成,現在改為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四是關於出廠前的監督檢驗。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駐廠員制度,修改為:“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
問:修改後的《商檢法》在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加強對商檢工作的統一管理上有哪些體現?
答:首先,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規範進出口檢驗行為”的規定。強調了商檢法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規範商檢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其次,關於實施法定檢驗的主體。取消了指定的檢驗機構,規定只有商檢機構才能從事法定檢驗。第三,關於對其他檢驗機構的批准權。規定只有國家商檢部門才能夠批准許可其他檢驗機構從事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加大了統一管理力度。第四,關於對法定檢驗以外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保留了商檢機構可以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權,同時增加了“國家商檢部門對外公布抽檢結果或者通報抽檢情況”的規定。第五,關於驗證管理。增加了“商檢機構依法對實施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第六,關於加強商檢機構自身監督和管理。增加了商檢機構必須依法行政,接受社會監督,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等規定。
另外,對原《商檢法》中與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條款,此次也作出了相應修改。如關於復驗、複議制度,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相應條款作出了修改;關於法律責任,根據新《刑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法律責任”做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問:國家質檢總局將如何貫徹執行新的《商檢法》?
答:《商檢法修正案》的通過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質檢部門的一件大事。我們要立即在全國檢驗檢疫系統組織《商檢法修正案》的學習宣傳,使全體檢驗檢疫人員掌握《商檢法修正案》的各項規定,自覺地在工作中貫徹落實,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執法水平,為進出口貿易提供優質服務。
《商檢法修正案》對於我們的執法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提高人員素質的同時,我們還要大力提高檢測能力。對此我們將進一步增加投入,加強實驗室建設,提高裝備高水平。還要加強基層一線建設,提高檢驗能力,切實把不合格的進口商品堵在國門之外,把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堵在廠門之內,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商檢法修正案》通過後,我們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切實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對此,我們要加快清理有關的行政規章,堅決取消與《商檢法修正案》不相符合的規定和做法,加快制定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真正使檢驗檢疫機構的執法內容、執法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適應入世的要求,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要求。
國家質檢總局作為全國商檢部門的領導機關,我們將首先模範地遵守《商檢法修正案》的各項規定,帶領全國檢驗檢疫機構認真履行職責,為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為我國的對外開放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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