賜葬

清沿古制,凡王、公、文武大臣喪,皆按品級或戰功賜葬。 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加級至宮保者,視一品官給全葬;無加銜、加級,視二品官給全葬。 侍郎無兼銜、加級而考滿者,視三品官給全葬,未滿者半葬;四品卿、少卿或兼銜,視四品只給祭品。

古制,王公大臣死後,喪葬用費得到皇帝恩賜或遣官致祭,故名。此制始於漢代。清沿古制,凡王、公、文武大臣喪,皆按品級或戰功賜葬。葬例有全葬或半葬之別。順治十七年(1660)定,凡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國將軍卒,給全葬。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加級至宮保者,視一品官給全葬;無加銜、加級,視二品官給全葬。侍郎無兼銜、加級而考滿者,視三品官給全葬,未滿者半葬;四品卿、少卿或兼銜,視四品只給祭品。護軍統領、前鋒統領、步軍總尉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葬,並致祭一次。順治十八年復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塋葬,知縣、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之品級塋葬。凡滿、漢文武官員原品致仕,恤典同。其葬銀自百兩至六百五十兩不等,各依品級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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