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的產品
1、煤系伴生的高嶺岩(土)、鋁釩土、耐火粘土、膨潤土、硅藻土、玄武岩、輝綠岩、大理石,花崗石、硫鐵礦、硫精礦、瓦斯氣、褐煤蠟、腐植酸及腐質酸鹽類、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產品;
2、黑色金屬礦山和黃金礦山回收的硫鐵礦、銅、鈷、硫、螢石、磷、釩、錳、氟精礦、稀土精礦、鈦精礦;
3、有色金屬礦山回收的主要金屬以外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螢石精礦及各種精礦和金屬,以及利用回收的殘礦、難選礦及低品位礦生產的精礦和金屬;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屬和非金屬及其尾礦回收的鐵精礦、銅精礦、鉛精礦、鋅精礦、鎢精礦、鉍精礦、錫精礦、銻精礦、砷精礦、鈷精礦、綠柱石、長石粉、螢石、硫精礦、稀土精礦、鋰雲母;
5、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鉛、鋅、釩、鈦、鈮、稀土,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主要金屬以外的各種金屬及硫酸 ;
6、磷、鉀、硫等化學礦開採過程中回收的鈉、鎂、鋰等副產品;
7、利用採礦和選礦廢渣(包括廢石、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污泥)生產的金屬、非金屬產品和建材產品;
8、原油、天然氣生產過程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硫磺及利用伴生滷水生產的精製鹽、固鹽、液鹼、鹽酸、氯化石臘和稀有金屬。
生產的產品
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
(一)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產品
1、利用煤矸石、鋁釩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礦粉、鍋爐爐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產的建材產品、電瓷產品、肥料、土壤改良劑、淨水劑、作物栽培劑;以及利用粉煤灰生產的漂珠、微珠、氧化鋁;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頁岩、高硫石油焦、煤層氣、生活垃圾、工業爐渣、造氣爐渣、糠醛廢渣生產的電力、熱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產的水煤漿,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頁岩生產的頁岩油;
3、利用冶煉廢渣(*2)回收的廢鋼鐵、鐵合金料、精礦粉、稀土、廢電極、廢有色金屬以及利用冶煉廢渣生產的燒結料、煉鐵料、鐵合金冶煉溶劑、建材產品;
4、利用化工廢渣(*3)生產的建材產品、肥料、純鹼、燒鹼、硫酸、磷酸、硫磺、複合硫酸鐵、鉻鐵;
5、利用製糖廢渣、濾泥、廢糖蜜生產的電力、造紙原料、建材產品、酒精、飼料、肥料、賴氨酸、檸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紙污泥生產的肥料及建材產品;
6、利用食品、糧油、釀酒、酒精、淀汾廢渣生產的飼料、碳化矽、飼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7、利用煉油、合成氨、合成潤滑油、有機合成及其他化工生產過程的廢渣、廢催化劑回收的貴重金屬、絮凝劑及各類載體生產的再生製品及其他加工產品。
(二)綜合利用廢水(液)生產產品
1、利用化工、紡織、造紙工業廢水(液)生產的銀、鹽、鋅、纖維、鹼、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鈉、亞硫酸鈉、硫氰酸鈉、硝酸、鐵鹽、鉻鹽、木素磺酸鹽、乙酸、乙二酸、乙酸鈉、鹽酸、粘合劑、酒精、香蘭素、飼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製鹽液(苦鹵)及硼酸廢液生產的氯化鉀、溴素、氯化鎂、無水硝、石膏、硫酸鎂、硫酸鉀、製冷劑、阻燃劑、燃料、肥料;
3、利用釀酒、酒精、製糖、製藥、味素、檸檬酸、酵母廢液生產的飼料、食用醋、酶製劑、肥料、沼氣,以及利用糠醛廢液生產的醋酸鈉;
4、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產中生產的廢硫酸、廢鹼液、廢氨水以及蒸餾或精餾釜殘液生產的硫磺、硫酸、硫銨、氟化銨、氯化鈣、芒硝、硫化鈉、環烷酸、雜酚、肥料,以及酸、鹼、鹽等無機化工產品和烴、醇、酚有機酸等有機化工產品;
5、從含有色金屬的線路板蝕刻廢液、廢電鍍液、廢感光乳劑、廢定影液、廢礦物油、含砷含銻廢渣提取各種金屬和鹽,以及達到工業純度的有機溶劑;
6、利用工業酸洗廢液生產的硫酸、硫酸業鐵、聚合硫酸鐵、鐵紅、鐵黃、磁性材料、再生鹽酸、三氯化鐵、三氯化二鐵、鐵鹽、有色金屬等;
22、利用工礦廢水、城市污水及處理產生的污泥和畜禽養殖污水生產的肥料、建材產品、沼氣、電力、熱力及燃料;
7、利用工礦廢水、城市污水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用於工業、農業、市政雜用、景觀環境和水源補充的再生水。
(三)綜合利用廢氣生產的產品
1、利用煉鐵高爐煤氣、煉鋼轉爐煤氣、鐵合金電爐煤氣、火炬氣以及炭黑尾氣、工業餘熱、余壓生產電力、熱力;
2、從煤氣製品中淨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產品和硫磺及其加工產品;
3、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廢氣、冶煉廢氣生產的化工產品和有色金屬;
4、利用煙氣回收生產的硫酸、磷銨、硫銨、硫酸亞鐵、石膏、二氧化矽、建材產品和化學產品;
5、利用釀酒、酒精等發酵工業廢氣生產的二氧化碳、二冰、氫氣;
6、從煉油及石油化工尾氣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氣、可燃氣、輕烴、硫磺。
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
1、回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舊塑膠、廢紙、廢玻璃、廢油、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和辦公設備;
2、利用廢家用電器、廢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廢舊電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非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3、利用廢電池提取的有色(稀貴)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4、利用廢舊有色金屬、廢馬口鐵、廢感光材料、廢燈泡(管)加工或提煉的有色(稀貴)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5、利用廢棉、廢棉布、廢棉紗、廢毛、廢絲、廢麻、廢化纖、廢舊聚酯瓶和紡織廠、服裝廠邊角料生產的造紙原料、纖微紗及織物、無紡布、氈、粘合劑、再生聚酯產品;
6、利用廢輪胎等廢橡膠生產的膠粉、再生膠、改性瀝青、輪胎、炭黑、鋼絲、防水材料、橡膠密封圈,以及代木產品;
7、利用廢塑膠生產的塑膠製品、建材產品、裝飾材料、保溫隔熱材料;
8、利用廢玻璃纖維生產的玻璃和玻璃製品以及複合材料;
9、利用廢紙、廢包裝物、廢木製品生產的各種紙及紙製品、包裝箱、建材產品;
10、利用雜骨、皮邊角料、毛髮、人尿等生產的骨粉、骨油、骨膠、明膠、膠囊、磷酸鈣及蛋白飼料、胺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學製品;
11、舊輪胎翻新和綜合利用產品;
農林水產廢棄物及其他廢棄資源生產的產品
1、利用林區三剩物、次小薪材、竹類剩餘物、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生產的木材纖維板(包括中高密度纖維板)、活性碳、刨花板、膠合板、細木工板、環保餐具、飼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氫呋喃、呋喃樹脂、聚四氫呋喃、建材產品;
2、利用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的電力、熱力;
3、利用海洋與水產產品加工廢棄物生產的飼料、甲殼質、甲殼素、甲殼胺、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鈉、農藥、肥料及其副產品;
4、利用刨花、鋸末、農作物剩餘物、製糖廢渣、粉煤灰、冶煉廢礦渣、鹽化工廢液(氯化鎂)等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5、利用海水、苦鹹水製備的生產和生活用水;
6、利用廢動、植物油,生產生物柴油及特種油料。
7、利用沼氣供電。
利用意見
國務院:《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5]117號)下發以來,在國家政策的鼓勵和引導下,我國資源綜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績。但資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程度低等問題仍然普遍存在。為適應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需要,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資源綜合利用的範圍
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礦產資源開採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餘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檔案:《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關於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1號)、《關於印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綜合利用、倉儲設施”稅目稅率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4]008號)等。國家將進一步研究、制訂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的價格、投資、財政、信貸等其他優惠政策。企業從有關優惠政策中獲得的減免稅(費)款,要專項用於資源綜合利用。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應重點扶持,優先立項,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在安排貸款上給予積極支持。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加強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一)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中,對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共生、伴生礦必須統一規劃,綜合勘探、評價、開採、利用。地質勘查部門在地質勘探報告中應有資源綜合利用章(節);礦山設計部門在確定主採礦種開採方案的同時,應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礦回收利用方案。
(二)建設項目中的資源綜合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凡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均應有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無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的,有關部門不予審批。
(三)企業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應積極開展綜合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支持其他單位開展綜合利用,並對利用廢物的企業給予適當的裝運補助費。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與利用廢物的企業之間應當簽定長期的供需契約,並嚴格履行契約。對未經加工或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不得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費用;對經過加工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按照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大於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的原則,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一定費用。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從建築設計標準、施工規範和要求等方面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廢物生產新型建築牆體材料的推廣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場地20公里範圍內不準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廠;凡有條件的,已建的實心粘土磚廠等建材企業,必須摻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築路、築壩、築港工程,必須摻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五)各工業主管部門應制訂本行業的用水標準定額和節水規劃,採取循環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對新建高耗水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有用水專項論證。
四、採取措施,支持綜合利用電廠生產電力、熱力凡利用餘熱、余壓、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燃料及煤層氣生產電力、熱力的企業(以下簡稱綜合利用電廠),其單機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併網調度條件的,電力部門都應允許併網,簽訂併網協定,對併網的機組免交小火電上網配套費,並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綜合利用電廠的上網電價,原則上按同網同質同價的原則確定,有條件的可實行峰谷電價;因成本過高等特殊情況不能執行同網同質同價原則的,可以實行個別定價,由綜合利用電廠商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電網購入綜合利用電廠電量所發生的購電費用可計入成本,作為電網銷售電價調整的基礎。綜合利用電廠與電網互供量在同一計量點的,可以實行電量按月互抵結算。綜合利用電廠所發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可以在內部調劑使用,電力部門不得扣減電網供應給該企業的電力電量計畫指標。裝機容量在1.2萬千瓦以下(含1.2萬千瓦)的綜合利用電廠,不參加電網調峰;裝機容量在1.2萬千瓦以上的綜合利用電廠,可安排一定的調峰容量,允許高峰滿發,但低谷時發電負荷不得低於發電設備額定功率的85%。
五、嚴格管理,搞好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企業應建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和修舊利廢制度,對本企業不能利用的廢舊物資,應積極向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交售。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要改進收購辦法,積極組織收購,有條件的,應實行分類加工。
凡經營回收和加工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必須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發給統一印製的審核證明後,向公安部門申報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方可從事指定經營品種範圍內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和加工業務。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均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禁止個體經營者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和加工業務,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取締現有個體經營者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和加工業務。公安機關要對經營回收廢舊物資的企業依法加強監督。
認定程式
申報依據
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申報時間
於3月5日前送達市行政服務中心經信委視窗。
申報對象
各類工業企業四、申報材料:
1、企業申報檔案;
2、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3、資源綜合利用情況說明;
4、有資質的質檢機構(省級)出具的摻渣檢監分析報告;
5、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
6、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證明;
7、有資質諮詢服務機構出具的單獨核算證明;
8、資源來源證明(原產廢渣企業銷售契約、發票複印件,通過中間商供貨並提供證明的不能作為依據);
9、工商、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10、國家、省財政支持的項目竣工驗收批件;
11、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12、換證企業提供資源綜合利用證書複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七份。
相關協會
協會成立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創建於1995年,是經原國家經貿委批准成立、在國家民政部正式註冊的全國性行業社團,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推動中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宗旨,通過廣泛開展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諮詢服務、技術推廣、市場開發、專業培訓、會議展覽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竭誠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協會規模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理事會不乏眾多在資源綜合利用領域屢有建樹的企業家,以及專業造詣頗深的專家學者。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是協會工作的執行機構。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現有正式團體會員600餘個、個人會員140餘名,由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環保、節能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和專家組成,會員單位遍及全國各地。
詞條圖冊
資源綜合利用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