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6年7月大學畢業分配至安徽省地礦局工作,
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管理處副處長,
2001年8月至2006年9月任土地利用管理處副處長,
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任土地利用管理處調研員(其中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掛職滁州市定遠縣縣委常委、副縣長),
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任礦產開發管理處調研員(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臨時負責礦管處工作), 2012年3月至案發任安徽省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正處級)。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3年10月14日經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安慶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3年11月22日被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安慶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次日由安慶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4年1月28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檢察指控
安慶市宜秀區檢察院指控,其利用職務之便,在基準地價項目評估驗收、探礦權變更、礦產資源整合、用地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64.7萬元、港幣4萬元及美元5千元。
據辦案機關調查,賀平受賄財物品目繁多,現金、購物卡、加油卡之外,還有玉手鐲、茅台酒、裘皮棉襖、家具等。其中僅蘋果電子產品就達7部。安徽宿州市某房地產企業董事長梁某,為在辦理用地手續過程中得到關照,於2012年送給賀平90萬元,“贊助”其在上海購房,並送其一套價值4萬多元的家具。
檢察機關另指控,賀平2010年至2011年在擔任安徽省國土廳礦管處調研員、協助處長分管探礦權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轉讓安徽霍邱縣范橋鐵礦探礦權及出讓周集鐵礦探礦權,致使國家損失總計170453萬元。其中2010年,在霍邱縣鐵礦公司將范橋鐵礦探礦權轉讓給首礦大昌公司的過程中,賀平作為省廳審批審查人,明知該轉讓不合規仍審查通過,導致認證價格8.1億餘元的該鐵礦探礦權,僅以2.89億元的價格轉讓。
2011年11月,在霍邱縣周集鐵礦勘探探礦權掛牌出讓期間,賀平作為經辦人參與了相關利益方的協調與吃請。並根據其上級、安徽省國土廳正廳級巡視員楊先靜的意見,明知有違公平公正,仍為首礦大昌公司“量身定做”了競買人資質要求與準入條件,使該公司得以用5.15億元的價格,取得客觀價格16.94億元的鐵礦探礦權。
提起公訴
據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訊息,2014年12月,安慶市宜秀區檢察院就賀平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提起公訴。據指控,賀平在任省國土廳土地利用處副處長、礦管處調研員、宿州市國土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人民幣164萬餘元、港幣4萬元及美元等,濫用職權致國家損失17億餘元。
一審宣判
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皖刑他字第00077號指定管轄的決定審理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賀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宜秀刑初字第00101號刑事判決: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後賀平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5年6月5日,安慶市中院就賀平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終審裁定,對一審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駁回其抗訴,維持原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決。
執行變更
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認為,罪犯賀平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因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結合該犯因濫用職權的犯罪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賀平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