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規,擬訂全市統計改革、統計科學發展及統計調查方案;組織領導、協調和指導全市統 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根據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自治區統計局布置的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縣(區、管理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部署的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及重要調查;指導各縣(區、管理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蒐集、整理、匯總全市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能源消費、居民收入、社會、科技、人口、勞動力、城市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水平、縣域經濟發展、鄉鎮經濟發展、節能降耗、全面小康建設進程;婦女兒童等統計監測和綜合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考評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六)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七)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環境資源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組織實施各縣(區、管理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九)依法管理、審批(備案)各縣(區、管理區)、各部門及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方案;依法監督管理涉外社會經濟調查活動。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市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檢查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制定各縣(區、管理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指導各縣(區、管理區)、鄉鎮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協助上級統計部門管好所屬縣(區、管理區)的統計業務經費;協助各縣(區、管理區)管理統計局局長、副局長;負責抓好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試和基層統計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統計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市統計局設定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調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秘、檔案、保密、保衛、基本建設、辦公自動化及政務信息工作;管理機關國有資產;辦理有關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的行政財務管理和後勤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區統計局辦公室、人事教育處、財務基建處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綜合核算科
負責對全市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管理、審查;匯總整理全市以及各縣(區)的經濟、科技、社會綜合性統計信息網路和區域網路上網內容的組織管理;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全市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核算;編制經濟循環帳戶,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研究報告;負責綜合資料庫的整理建庫和管理;開展統計諮詢和服務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區統計局綜合處、核算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統計違法案件;審批各縣(區)、各部門及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統計調查制度和調查方案;組織協調各縣(區)、各部門統計管理登記、統計報表管理和清理工作;承辦區統計局法規處和企業調查隊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四)、農村經濟科
組織實施農業統計、農民人均純收入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農業統計資料,對有關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並進行統計分析,組織指導農村統計基礎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區統計局農村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五)、工交貿易投資科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物資、能源、商業貿易業、飲食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運輸郵電業、勞動工資、人口、外貿、外資、旅遊、科技等統計專業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蒐集、整理、上報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負責有關數據質量檢查和評估,並進行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區統計局工交處、貿易處、投資處、人口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數據處理科
負責全局各統計專業數據處理工作;負責各種普查、專項調查的數據處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庫;建立健全統計信息自動化網路;承擔其他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