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意見

第十條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區(市、縣)安委會或負責跟蹤督辦的有關部門負責進行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職能部門跟蹤督辦,實行督辦全程負責制,直至隱患整改結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規範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責任追究等適用本實施意見。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原則與事故隱患分級 第四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監督管理,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以下原則:
(一)層層排查原則:企業自查、行業檢查、政府督查;
(二)屬地監管原則:區(市、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三)行業監管原則:行業本級監管、系統監督指導。
第五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評估、整改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事故隱患排查、評估、整改和防控工作。
第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所屬行業內易出事故的隱患部位環節進行抽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履行行業監管責任。
第八條區(市、縣)政府要組成由政府分管領導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參加的檢查組,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督促檢查,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四章 事故隱患排查和報告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條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規範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式,採取督查、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要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等有關執法文書,依法督促隱患單位徹底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編制清單,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五章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和認定

第十四條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組織評估、認定並登記建檔。
(一)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評估和認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和認定。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或民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由隱患主體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認定,暫未確認隱患主體單位的,由當地安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認定。
(三)省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安委會檢查中發現和認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可不進行評估而直接認定。

第六章 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

第十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政府實行“三掛牌”督辦制度(對隱患單位、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當地政府進行掛牌)。
(一)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省屬以上單位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市屬單位由市政府掛牌督辦,其他單位由區(市、縣)政府掛牌督辦;
(二)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或民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經評估和認定後,分別由市、區(市、縣)政府掛牌督辦;
(三)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兩個區(市、縣)的單位,由市政府掛牌督辦;
(四)對省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安委會檢查中發現和認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同級政府或安委會掛牌督辦。
第十六條掛牌工作由市、區(市、縣)安委會或負責跟蹤督辦的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區(市、縣)安委會或負責跟蹤督辦的有關部門負責進行掛牌督辦。
(二)區(市、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或民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經評估和認定後,由有關部門填寫《掛牌審核表》,報同級安委會審核後,經同級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對認定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的單位(以下簡稱被掛牌單位),由負責督辦的市及區(市、縣)安委會或有關部門在該單位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警示牌應標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場所、隱患內容、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督辦單位。
第十八條被掛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解決事故隱患整改涉及的資金投入、組織保障並督促落實。
第十九條被掛牌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過程中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作出掛牌決定的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其他單位的,由被掛牌單位和相關單位共同承擔整改責任,協商制定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被掛牌單位不得以遮擋、摘除、裝修、污損等方式,人為隱蔽、轉移、破壞“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二十二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定期向社會發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跟蹤督辦由本級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一)重大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二)重大道路交通設施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負責;
(三)工礦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安監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四)建設工程、重大市政設施、道路交通建設工程、水利工程等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建設、市政設施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負責;
(五)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質監部門負責; 
(六)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工作,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暫時未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市安委會依照職責決定相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職能部門跟蹤督辦,實行督辦全程負責制,直至隱患整改結束。督辦責任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檔案。
第二十五條實行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治理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項目、內容、整改情況和評估報告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查驗收。經驗收認定事故隱患已消除的,應出具驗收合格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摘牌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七章 處罰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未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對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以及在整改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將對責任單位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當地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拒絕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因此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終目標考核,凡工作開展不力的區(市、縣)、部門和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取消年度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故隱患排查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建立事故隱患舉報查處制度,通過各種途徑定期公布舉報電話。鼓勵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進行舉報,接到舉報後要認真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意見由貴陽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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