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發布單位】82203
【發布文號】黔國資企發[1998]84號
【發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1998-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貴州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貴州省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意見》的通知
目的
各地、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經貿委(局)、體改委(局),省直有關部門、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集團公司產權關係,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在合理流動中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我們根據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貴州省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貴州省國有資產管理局。
附:《貴州省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意見》
貴州省國有資產管理局
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貴州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內容
貴州省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意見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落實省委、省政府發展集團戰略的重大部署,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實現國有資產在合理流動中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5號)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意見。
第二條本規範意見所稱集團公司是指在資產清查、界定產權的基礎上經核定了國有資產占用總量和國有資本金(文內簡稱“兩核定”)、建立了以產權關係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
國有資本金包括國家資本金和國有法人資本金。
第三條母子公司產權關係是指企業間的出資與被出資關係,母公司為出資方,按照對子公司的出資比例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的選擇管理者等出資者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子公司依法受母公司約束,並享有完整的法人財產權。
政府對集團母公司按出資比例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出資者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集團母公司依法經營法人財產,按“兩核定”基數對政府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可以採用市場方式和產權劃轉方式。
市場方式是指集團母公司通過投資、購買、合併等方式取得另一法人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產權,使其成為母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參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產權關係。
產權劃轉是指政府將一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國有產權劃歸集團母公司持有,形成母子公司的產權關係。
第五條產權關係的建立涉及不同所有制企業時,應採用市場方式;國有企業產權關係的建立除採用市場方式外,可以採用產權劃轉方式。
第六條產權劃轉的審批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具體產權劃轉及產權變更手續。
第七條凡經批准設立的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都要按規定對集團公司占有的國有資產進行資產清查、產權界定,以確認的評估結果為依據,核實企業國有資產占用總量,核定國有資本金,審核並批覆企業改制後的國有產(股)權比例,並會同財政部門下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
資產清查以清產核資數為基礎,到改制時間點期間又發生的資產損失的處理,必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集團公司設立時,必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規定,委託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局授予資產的評估機構,對改制涉及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確認手續。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經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可暫不進行評估。
第八條改制時,對企業原存量國有資產應依其原始出資情況明確具體出資者。
(一)母公司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國有資產出資者應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
(二)少數具備條件的集團母公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三)子公司進行公司制改制,其原存量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為母公司。
(四)原始出資人不清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先依法界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其出資人。
第九條進行公司制改制後,凡涉及國有資本金變動的,需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後,辦理國有資產變更登記手續和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需由政府授權經營的集團公司,按《貴州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授權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意見》(黔府發[1996]7號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未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的企業集團,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有關規定,逐步理順內部產權關係,形成以產權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在發生重大產權變動時,須按黔府發[1996]7號文、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我省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意見》(黔府辦發[1998]51號),及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凡集團公司國有產(股)權累計發生變動達母公司淨資產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數額較大、涉及出資者對其絕對控股權或相對控股權變動,或出讓成套設備、關鍵設備、重要建築物、重要資產等的,須由集團母公司報審批成立集團公司的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相應的產權變動手續。
(二)集團公司轉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須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三)集團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持有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產權,但數額較大者,應按(一)款規定執行。
(四)集團母公司轉讓子公司產權,應委託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子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確認的評估值是產權轉讓的底價。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對國有股權的管理,按貴州省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貴州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轉發〈關於印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國資企字[1994]42號)和貴州省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貴州省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規範意見〉的通知》([95]黔國資企字第107號)規定執行。
集團公司對國有股東及股東代表的管理,按貴州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貴州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轉發〈關於印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黔國資企發[1997]451號)和《關於印發〈貴州省公司制企業國有股股代表管理規範意見〉的通知》(黔國資企發[1998]3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嚴格按《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發〈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94]財工字第295號)規定執行。對授權為國有投資主體的集團公司,其國有資產收益由母公司統一解繳;對未授權的集團公司,其國有資產收益按規定直接上繳。對經批准暫不上繳部分,應作為國有資本再投入,納入下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基數。
第十五條集團母公司轉讓子公司產權的收入套用於母公司的資本再投入。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在承擔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要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國資企發[1994]98號)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逐步申報進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已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的集團公司,由母公司統一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申報考核的有關手續;未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的集團公司,母公司和成員企業分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申報考核的有關手續。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核定下達集團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並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檢查、監督;要會同勞動部門結合工效掛鈎,嚴格考核,實施獎懲,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經營者的業績真正掛起鉤來。
集團公司要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位,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已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的集團公司,必須按財政部《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財會字[1995]11號)的規定,由母公司負責編制集團公司財務報表和本集團的年度合併會計報表,按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得無故不報或拖報。未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的企業集團,由母公司負責將集團匯總財務報告按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其中,各地管理的授權持股經營的集團公司和省重點大型企業集團公司,應同時報送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59號令)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經貿委、省國資局貫徹國家經貿委、國家國資局關於監督機構對國有企業派出的監事會工作規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發[1997]47號)的規定,積極參與派出監事會、任命集團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等工作,對集團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有效監督。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要根據自身發展,採取多種形式加大資產重組力度,通過增量投入帶動存量資產盤活。集團公司要對盤活存量資產定出具體目標,制定資產重組實施方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跨縣(市、區)的資產重組實施方案報地、州(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跨地、州(市)的資產重組實施方案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條集團母公司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按本規範意見的有關規定,對子公司逐步進行公司制改制。
第二十一條集團母公司及其成員企業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已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的集團公司,由母公司統一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未建立母子公司產權關係的企業集團,暫由母公司和成員企業分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
第二十二條本規範意見適用於全省授權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集團公司、省重點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和省、地(州、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集團公司、母公司的國有資產占絕對或相對控股的集團公司。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意見由貴州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