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直接用於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為社會生產、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均應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技術監督、衛生、物價、商品檢驗、文化等部門具體貫徹執行,並支持消費者協會依法履行職責。
司法機關、新聞輿論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均應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消費者除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定的權利外,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獲得購物或有償服務憑證;
(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依法請求保護。
第六條 消費者的義務:
(一)尊重經營者的勞動,正確使用商品;
(二)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阻礙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條 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堅持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守法經營。
第八條 經營者必須嚴格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規定的義務履行。
第九條 經營者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社會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消費者協會;鄉(鎮)基層單位可以有計畫地組建消費者協會分支機構。
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是以地方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消費者代表為主體,企業主管部門、新聞輿論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各級消費者協會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營業性服務進行社會監督,指導廣大民眾合理消費。
第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的職責:
(一)了解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調查、了解市場情況,向消費者提供信息;
(三)參與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的檢查監督活動;
(四)就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查詢並要求及時答覆;
(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和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關政策、規章、措施;
(六)組織和指導基層消費者組織開展活動;
(七)對經營危害消費者安全、身心健康商品的經營者進行披露,協助有關部門制止或者查處其非法行為;
(八)受理消費糾紛投訴,調解消費爭議,對重大的投訴案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並可公布結果;
(九)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消費者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起訴;
(十)與國內外消費者組織建立聯繫,交流情況,互轉投訴,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的交往活動。
第十三條 消費爭議的仲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各項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質量標準的商品;
(二)生產、銷售明令淘汰、過期失效、霉爛、變質的商品;
(三)生產、銷售應該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期、有效期、保存期而不標明或標明不實的商品;
(四)生產、銷售按規定應附文字說明(使用說明書、標籤、線路圖、成分、重量等,用外文說明的應附中文譯文)而不附,或者文字說明內容與商品實際狀況不符的商品;
(五)生產、銷售按國家規定應當持有生產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的商品;
(六)銷售應當場測試而不當場測試的商品;
(七)銷售殘次、處理商品而未聲明;
(八)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買賣雙方約定對商品實行"三包"而不履行;
(九)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強行銷售、硬性搭配商品或者強行增加服務項目,敲詐勒索;
(十)銷售者因自身責任造成損失而轉嫁給消費者;
(十一)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摻雜使假、計量不足;
(十二)違反國家和地方物價政策、規定;
(十三)實際服務與標明的數量、質量、項目、收費標準不符;
(十四)利用商品廣告弄虛作假,蒙蔽、欺騙消費者;
(十五)出版、發行、銷售、出租有淫穢、醜惡、迷信內容的書畫報刊、音像製品等;
(十六)其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向受害人賠禮道歉;
(二)責令對商品進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或服務費用;
(三)賠償損失;
(四)罰款;
(五)沒收違法所得;
(六)掛牌警告;
(七)暫停生產、營業,限期整頓;
(八)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九)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或並處。
第十六條 經營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單位違反審查規定,經營有虛假情節廣告使消費者受到損害的,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因消費者自身過失造成損失,由消費者本人負責。
第十九條 消費者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對阻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處理程式和時效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請求保護:
(一)直接與經營者交涉,說明受害情況,要求修、換、退或者賠償;
(二)向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衛生、物價、商品檢驗、文化等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
(三)與經營者協定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來信或者接待之日起十日內答覆;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投訴,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處理或調解。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以下時效期限請求保護: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時效的,從其規定;
(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未明確規定期限的,在一年以內。
上述時效,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貴州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