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文化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文化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豐富民眾文化生活,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精神產品和營業性的文化娛樂服務活動,屬於文化市場管理範圍,主要包括:
(一)各類營業性演出、展覽、表演、比賽活動;
(二)電影和音像製品發行、放映、銷售、租賃活動;
(三)圖書、報刊和字畫經營活動。
(四)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五)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活動;
(六)國家鑑定出售的文物的經營活動。
(七)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活動及其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文化市場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條 文化市場管理要貫徹“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民眾、供求兩益”和“健康有益的要支持,無害的要允許,低級庸俗的要抵制,反動淫穢的要取締”的方針。
第六條 全省文化市場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郵政、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和職能分工,共同搞好文化市場的管理。
第二章 文化經營活動的規則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單位或個人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必須向各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許可證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許可證由省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分別統一制發。
第八條 文化娛樂、音像放映等經營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條件。較大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場所,必須按規定辦理治安管理登記和領證;並建立安全保衛組織或有專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證亮照,在登記核准的經營範圍內經營,接受管理部門和公民的監督;
(二)遵守國家的物價政策;
(三)按規定繳納稅費;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治安等事故發生;
(五)禁止利用文化活動及場所進行賭博、賣淫、嫖宿以及危害少年兒童和婦女身心健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條 公民進入文化市場活動場所,應當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場內公共規則。禁止非法攜帶槍枝、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文化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 禁止倒賣文化娛樂票券,禁止買賣書號、刊號、音像出版號,禁止租讓、轉借文化經營證照。
第十二條 書攤、錄像放映、民間遊藝、檯球、電子遊樂、舞會、音樂茶座等經營活動,必須在批准的地點或指定的場所經營,遵守營業時間和噪音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三章 圖書報刊經營
第十三條 圖書報刊經營指國家批准的出版社、報刊社按規定出版、公開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畫冊、掛曆等的發行和銷售、租賃。
第十四條 以下單位和個人按下列範圍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
(一)全民所有制書店經營各類圖書,並可兼營期刊零售業務。
(二)郵局從事報紙、期刊的發行業務,並可兼營圖書零售業務。
(三)出版社、報刊社可以按規定從事圖書、報刊的自辦發行業務。
(四)集體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可以經銷、代銷、出租圖書、報刊。
第十五條 非出版單位不得自行編印圖書、報刊出售。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刊物,必須在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的範圍內使用,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六條 印刷廠對出版單位委託印製的出版物,不得自行加印出售,不得擅自轉讓紙型和圖版,不得承印非法書刊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非法出版物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第十八條 個體經營者和未經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集體單位,不得從事圖書、報刊的批發業務。
第十九條 按國家規定只能由新華書店發行銷售的圖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二十條 圖書、報刊必須按定價銷售,不得擅自提價。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圖書、報刊的經營業務,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四章 音像製品經營
第二十二條 音像製品經營包括已錄製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等的發行、銷售、出租、營業性放映和電視攝像有償服務等。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按規定經銷國家出版、公開發行的錄音製品。個體和集體單位一律不得經營錄像製品的銷售業務。個人和未經批准的單位不得經營錄像放映。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非法音像製品。
第二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音像發行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健康有益的音像製品,並按規定辦理髮行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的單位可以經營節目錄音帶的出租業務。租用者不得轉租。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從事營業性電視攝像活動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定,不得超越核准的範圍經營,禁止製作內容反動和淫穢、色情的音像製品。
第二十八條 單位內部使用的進口音像資料,按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鑑定的內容和確定的播放範圍使用,禁止進行營業性播放。
非出版單位錄製的音像資料,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行業範圍內使用。
第五章 文化娛樂經營
第二十九條 文化娛樂經營主要包括營業性文藝演出、時裝和健美表演、電影發行放映、文化藝術品展銷、遊藝場、舞會、音樂茶座、電子遊戲、檯球、字畫、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文化企業、事業單位是文化娛樂經營的主渠道,其他單位或個人具備條件的,經批准也可以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營業性演展:為配合各類慶祝、紀念、比賽等活動,經省或地、州、市、縣、特區(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取得臨時營業許可證後,可以進行營業性演展。
非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除義演或服務性項目以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對社會售票或收費。
第三十二條 樂隊和演奏(唱)人員持有演奏(唱)證,方可從事營業性演奏(唱)。
營業性舞會、音樂茶座的經營者,只能聘用持證樂隊和演奏(唱)人員,並須簽訂書面契約,報有關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舞會、音樂茶座中僱傭舞伴。
第三十四條 電影及電影錄像帶的發行和放映、涉外的營業性演展和比賽,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的經營活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貴州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包括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郵政、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等部門,具體職能分工如下: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及文化系統音像製品等經營活動的管理。
(二)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負責文化系統以外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
(三)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負責圖書、非郵發報刊經營活動的管理。
(四)郵政部門負責郵發報刊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工商、公安等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經營的登記發照、場所治安管理,並配合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職能分工指導和監督、檢查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三)按職能分工辦理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有關事項;
(四)負責文化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
(五)對違反文化市場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 按下列規定對文化市場實行審批和管理:
(一)省級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負責全省文化市場的巨觀指導、協調服務及地(州、市)文化市場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
2.省級以上單位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
3.須在省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或開辦的文化經營項目的審批;
4.中國人民解放軍貴州省軍區開辦的文化經營項目的審批;
5.以貴州省名義在省內外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
6.外地來黔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單位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
(二)地(州、市)級管理部門的職責:
1.地(州、市)級單位舉辦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並負責所屬各縣文化市場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
2.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在地同級單位開辦的文化經營項目的審批管理;
3.以本地(州、市)的名義在轄區內外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
4.外地來本轄區的地(州、市)級單位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
(三)縣(市、特區、區,以下同)級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負責縣級單位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本文另有規定的除外;
2.以本縣名義在轄區內外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
3.外地來本轄區的縣級單位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
4.負責縣以下單位及個體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地、州、市、縣、特區(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文化市場稽查隊,負責對屬地文化市場進行稽查、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公開辦事程式和有關規定,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誌,出示證件。
第四十一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向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和個人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於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具體收費辦法由省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聯合制定下發。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繁榮我省文化市場、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三條 鼓勵公民檢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及文化市場管理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檢舉屬實的,由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四條 經營或從事內容反動和色情、淫穢的精神產品及文化經營活動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縣以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郵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許可權,對有下列(一)、(二)、(三)、(四)、(八)項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違禁物品和非法收入,處以非法收入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收入的,可據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停業整頓或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演出許可證》;對有下列(五)、(六)、(七)項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註冊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或領導者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加處出版物總定價5倍以下的罰款。以上處罰可以並處。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將內部觀摩的影片、音像資料進行營業性播放;
(二)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文化藝術培訓經營活動、營業性演出活動;
(三)未辦理《營業演出許可證》,私自組台(團)進行公開售票或有贊助、廣告等收入的演出活動;
(四)未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私自從事文化經營活動;
(五)委印、承印、翻錄、銷售非法出版物;
(六)盜用國家註冊登記的出版單位、社號、刊號、書號、翻印、複製出版物或音像製品。
(七)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或其它文化娛樂用品;
(八)僱傭舞伴的。
第四十六條 有以下行為者,由縣以上工商、物價、稅務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一)經營者浮動票價或服務費用超出核准登記的浮動標準;
(二)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超出原核准登記的範圍,未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核發營業執照,進行文化項目的經營活動;
(四)偷稅漏稅的。
第四十七條 有以下行為者,由縣以上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扣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沒收全部違法違禁物品。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文化娛樂場所或文化娛樂器具進行賭博活動;
(二)參與製作、翻印、銷售、出租、播放反動、淫穢、兇殺、色情以及有損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的出版物、音像製品;
(三)拒絕、阻撓文化行政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向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申辦《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領取《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方可進行處罰。罰沒收入應及時上繳同級財政,沒收的違法違禁物品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決定,由地、縣兩級文化市場管理部門作出。扣繳或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由審批發證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作出。
第五十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失職、瀆職行為或以權謀私、收受賄賂、侵犯經營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省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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