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立法目的、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職權、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行為的處罰等。
目錄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職權】
第三條 【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 【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六條 【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八條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九條 【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行為的處罰】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不交或者少交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會計方面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 【財政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調查、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
第二十二條 【調查、查詢存款】
第二十三條 【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對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法所得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
第二十七條 【利用財政違法行為騙取行政獎勵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機關的調查、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相互配合】
第三十一條 【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和處分決定的程式】
第三十二條 【不服處理、處罰、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
……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