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1、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能。2、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
3、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定全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全市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承擔清真食品管理。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全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加強指導鄉鎮、辦事處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民族鄉;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研究市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負責組織宗教人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豐鎮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豐鎮市民族事務局內設4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民族股
承擔組織有關民族政策、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問題,承辦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承擔制訂全市有關民族方面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民族工作方面的調查研完;做好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工作,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積極推進全市民族事務兼職委員制度,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指導民委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全市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工作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少數民族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審核上報工作和扶貧工作;研究全市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聚居區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衛生、新聞出版、社會發展事業的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有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怍;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指導育關科技培訓工作。
(三)宗教股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的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聯繫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各鄉鎮、辦事處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新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備案審批工作;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四)蒙古語言文字股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冶區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和發展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實施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組織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的研究,提出政策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市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組織協調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蒙古語文的信息化、規範化、標準化工作,提出具體工作建議;負責對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使用推廣工作;負責完成烏蘭察布市語委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