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可克減的權利

論不可克減的權利是王禎軍撰寫的一篇論文。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王禎軍著

導師

莫紀宏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人權 國際法 國際人權公約 憲法

館藏號

D998.2

館藏目錄

2010\D998.2\2

內容簡介

人是社會關係的總和,人類形成一種互助的合作關係以促進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決定了對權利進行必要限制的正當性。權利限制的目的不在於取消權利,而在於更好地實現權利。儘管權利限制具有正當性,但它有著明確的界限。一些基本權利是人之為人的基礎,是人類社會存在的根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加以限制。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限制方式,國家在緊急狀態中對個人的基本權利實行克減也是正當的,但克減同樣也具有界限。

不可克減的權利是人之為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是人賴以生存的最低標準,其內在價值在權利等級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是甚至國家在遭遇威脅其生命的緊急狀態中也不能克減的權利。不可克減的權利的價值功能在於強調了一些基本權利的重要性,為國家的克減權劃定了界限。 人權的特殊性,多種因素的影響,以及在國際法領域各國對國家利益的重視和維護,使得國際人權公約很難形成一個公認的不可克減的權利清單。但不可克減的權利對於人之為人的基本性決定了它的普遍性。

因此,不可克減的權利的確定也應該基於“不可克減的權利應該是人之為人的最基本的權利”這一總的標準,它應該涉及與生命權和人格尊嚴權直接相關的權利,完全屬於個人自治的權利,確保權利能夠得到保護的權利。根據這一標準,生命權,免受酷刑的權利,免受奴役的權利,免受溯及既往的刑法約束的權利,法律面前作為一個人對待的權利,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對於保護不可克減的權利至關重要的司法保證應該屬於不可克減的權利。 不可克減的權利的保護機制由國內保護機制和國際保護機制兩部分組成。

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在國內保護機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立法機關應該確保各項法律不包括侵犯不可克減的權利的內容,監督行政機關行使緊急權,確保在緊急狀態期間發揮有效的作用;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時必須遵守法治和人權原則,要主動接受議會和司法機關的監督;法院的法律地位在緊急狀態期間不應該受到改變,並應該在監督行政機關的緊急權方面發揮作用。

國際人權保護機制的保證對於不可克減的權利的保護是必不可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美洲人權公約》已經建立起了比較複雜的人權保護機制,這些機制在人權保護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並不能掩蓋其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改革和完善現有人權保護機制,使其更好地發揮在人權保護方面的作用,積極推動國家責任制度的發展,仍舊是國際人權保護所長期面臨的問題。

另外,應嚴格控制締約國對不可克減的權利的保留,一般性質的保留違反了人權公約的目的和宗旨,應該予以禁止。此外,基本權利的不可克減原則正發展為習慣國際法,這有利於世界各國都加強對不可克減的權利的保護。 建立不可克減的權利的保護制度符合我國憲法的原則和國家法制建設的目標。我國一些與緊急狀態有關的法律中強調對個人特定權利予以保護的規定,對以後在法律中加入保護不可克減的權利的內容具有參考作用。建立不可克減的權利制度需要建立以憲法為依據的統一的緊急狀態制度;憲法中明確對不可克減的權利的保護;完善不可克減的權利的救濟機制,以及建立對緊急權的審查機制。

新近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於人權保護的規定對於我國建立不可克減的權利制度具有拋磚引玉的作用。就我國憲法的權利體系來看,當前應該做的是在現有憲法權利範圍內列出一個不可克減的權利清單。未來將不可克減的權利引入我國權利保護體系需要在結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權利體系,並對我國現有憲法權利體系加以研究分析後,以一種既符合國情,又滿足國際人權保護要求的方式來進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