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市規劃師

註冊城市規劃師

註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017年更名為註冊城鄉規劃師。

基本信息

相關信息

為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要求,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廢止《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辦法》。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已取消註冊城市規劃師行政許可事項,從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辦法>的通知》。城市規劃師的註冊及相關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部對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

相關事項

資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設部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9號),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明確了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政策規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設部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20號) ,確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對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資格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管理機構

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免考條件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定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科目及時間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

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個半天進行

考試時間

2012年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時間為2012年10月20日—21日,具體考試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2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規劃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2012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下午2∶00—5∶00 城市規劃實務

2013年註冊城市規劃師考試時間

2013年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時間為2013年10月19日—20日,具體考試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3年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規劃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2013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下午2∶00—5∶00 城市規劃實務

2014年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時間為2014年10月18、19日.

考試科目設定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成績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標準

2012年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發證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管理部門

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申請註冊條件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所需材料

初始註冊登記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國家註冊機構統一制定的“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申請表”;

(2)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契約;

2 申請初始註冊登記,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併報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機構;

(3)省級註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註冊機構;

(4)國家註冊機構對省級註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後返回省級註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准註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註冊證》。對不予註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續期註冊登記

1、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註冊機構統一制定的註冊城市規劃師續期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註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契約;

2、申請續期註冊登記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註冊登記申請並填寫續期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他續期註冊申請材料一併上報所屬省級註冊機構;

(3)省級註冊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註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註冊機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註冊證》。

(4)國家註冊機構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將續期註冊申請表返回省級註冊機構1份存檔。

續期註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準予續期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變更註冊登記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登記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註冊機構統一制定的註冊城市規劃師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並在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機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註冊機構在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機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註冊機構在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註冊機構核准,並換髮《登記證》或《註冊證》。

(7)國家註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後的變更註冊申請表返回省級註冊機構1份存檔。

2、本地區變更註冊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填寫註冊城市規劃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表示同意,並在變更註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機構;

(3)省級註冊機構在變更註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註冊機構核准,並換髮《登記證》或《註冊證》。

註冊有效期

註冊城市規劃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撤銷註冊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範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 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准。

第四條 凡城市規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諮詢,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關鍵崗位配備註冊城市規劃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 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 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 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建設部對考 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並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一條 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對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註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註冊登記。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證》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五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的省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向建設部辦理撤銷註冊手續: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部申請複議。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第十七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對所經辦的城市規劃工作成果的圖件、文本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並可在拒絕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城市規劃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應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二十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城市規劃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參加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作為重新註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三條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1999)39號文

規劃師證書 規劃師證書

為保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認定範圍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諮詢等相關業務工作,1997年底以前擔任建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認定組織

由建設部、人事部組成“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安排,辦公室設在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認定程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下列材料:

1、《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檔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准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

請各地將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於1999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認定要求

(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範圍和程式要求進行審核,並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

實施辦法

頒布者:人事部、建設部

頒布日期:2000-02-23

實施日期:2000-02-23

實效性:有效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9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規範和加強考試管理,切實做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試時間定於2000年10月14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和《城市規劃實務》。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其中《城市規劃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三個小時,其他三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四、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五、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六、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七、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度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八、建設部負責組織編寫和確定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並負責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

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經培訓合格後,由建設部頒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培訓教師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培訓任務。申請承擔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的單位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

十、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考前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十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十二、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補充規定

頒布者: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1-05-24

實施日期:2001-05-24

實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規劃局),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人事局、規劃局:

根據我國城市規劃隊伍的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經研究決定,對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符合《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20號)第四款免試部分科目的報名條件,並在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人員,報名時必須審查學歷和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年限。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三、對符合上述條件,並參加了2000年度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其《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均達到當年國家確定的合格標準者,即可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請各地在組織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前,將本規定的各項條件予以公布,並在報名過程中,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嚴禁弄虛作假

相近專業

(建築學、城市規劃、土木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建築學概述、建築物理學、建築光學、建築熱工學、建築聲學、建築經濟學、建築構造學、建築設計學、環境藝術設計、藝術設計、景觀學、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工程力學、水力學、土力學、岩體力學、濱海水文學、道路工程學、交通工程學、橋樑工程學、水利工程學。

大專(82年底前畢業) 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0年 。

本科 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碩士學位 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

博士學位 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

前景

從中國城市規劃發展歷程看,在計畫經濟時代,城市規劃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在空間上的投影,也就是從技術層面上落實城市發展的計畫。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城市規劃更多是一種技術性的工作,規劃的政策性無法體現。規劃師的社會角色比較單一,即規劃管理者和規劃編制者,前者受制於科層制的角色約束,而後者主要是落實政府的行政指令計畫,並沒有形成清晰獨立的職業主體性。城市規劃師並不需要去思考社會利益平衡之類的問題,只需要落實計畫部門的項目安排即可。這樣的職業角色自然導致城市規劃教育的重點是技能教育,突出的是城市規劃的工程技術特性。這一時期,規劃師的職業道德理想帶有古典理想主義的烏托邦色彩,它與西方國家在城市規劃誕生之初的精神頗為相似,雖然在事實上並沒有被現實的社會機制整合。

從20 世紀90 年代開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城市規劃的社會功能在逐步轉化。隨著分權改革的深入,城市規劃成為地方政府進行城市經營、提升城市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城市規劃的社會地位日益提高。隨著市民社會的湧現,以及私有產權擁有者的劇增,城市規劃通過調整空間關係可以重組社會利益關係,城市規劃不僅體現了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訴求,同時也創造了新的利益關係。城市規劃成為政府在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領域的公共政策,其重點正在從工程技術轉向公共政策,城市規劃師在城市發展問題上的話語權逐步增大。城市規劃社會功能的演變必然深刻地影響其職業的社會角色,並導致規劃師的角色分化。中國規劃師的社會角色分為兩類:政府規劃師和執業規劃師,社會角色的差異必然導致其知識結構和職業素養不同。但是,一方面規劃師整日忙於完成設計任務,另一方面城市規劃的政策性內容正在被各相關部門肢解,城市規劃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險。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的規劃教育並沒有培養出適應規劃職業發展要求的人才。

考試教材

註冊城市規劃師 註冊城市規劃師

出 版 社中國計畫出版社

作者 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

一、《城市規劃原理》

二、《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三、《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四、《城市規劃實務》

五、《城市規劃法規檔案彙編》

考試費用

按照省財政廳、省計畫發展委員會《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的批覆》(豫財規[2000]35號)和《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等考試、註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839號)的規定,客觀題每人每科收費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42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18元,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28元),主觀題每人每科收費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部84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36元,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46元)

注意事項

該項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凡考試合格者可獲得國家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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