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
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死刑。他不服判決,提出抗訴,1999年4月,福建高院終審維持對蔡金森死緩的判決,並改判許金龍為死緩。
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審此案,認為原判認定許金龍等4人共同入室搶劫並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因此宣告他們四人無罪。
賠償請求
2016年6月,蒙冤入獄22年的福建男子許金龍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及各種申訴費用在內,總計989.6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此外,與他一起入獄的蔡金森、張美來、許玉森三人也分別提出了700多萬、700多萬及98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許金龍說,法院已接收了他們的材料,目前在等法院立案通知。
許金龍提出的國家賠償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他被累積羈押7991天,按照相應的標準計算是1936219.3元。第二部分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此部分的申請金額是200萬元,代理律師趙毅對此解釋說:“他精神損害撫慰金他要的200萬,現實中一般沒有超過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85%的,建議他不要超過這個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93萬),但是他說當時遭受的精神壓力很大,當事人建議要200萬。”
案件結果
2016年11月底,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許金龍獲得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193.6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6.8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