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於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覆》(豫發改收費〔2014〕457號)精神,結合許昌市實際,特別制定的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於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覆》(豫發改收費〔2014〕4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專項用於城市道路、橋涵、供氣、供熱、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公用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包括魏都區、許昌縣、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東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四條城市配套費經市政府同意,由市財政局委託市規劃局徵收。其中,市區工業項目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建設項目城市配套費委託各規劃分局具體徵收。各縣(市)人民政府開徵城市配套費,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城市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標準為90元/㎡。

原享受城市配套費減免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若發生用途改變,按改變用途後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徵收。

經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後予以保留的違章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一次性全額補繳城市配套費。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政府非稅收入各代收銀行繳清城市配套費後憑繳費憑據方可到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凡屬於市區工業項目及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的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政府非稅收入各代收銀行繳清城市配套費後憑繳費憑據,由各規劃分局開具收費票據後方可到有關審批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供熱、供氣企業憑城市配套費交費憑據辦理入網手續。

第七條燃氣、熱力企業應按要求進行配套設施建設,其中燃氣、熱力配套設施鋪設到道路規劃紅線處(沿道路規劃紅線兩側有綠化帶設定要求的到道路規劃綠線)。

第八條建設項目繳納的城市配套費應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商品房項目,要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

第九條嚴格執行城市配套費減免審批程式。凡屬國務院和財政部明確規定應當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檔案向市規劃部門提出減免申請,經市規劃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按政策規定予以減免。

第十條依據《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市規劃部門應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河南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資金通過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征繳系統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基金預算。

第十一條對城市配套費中燃氣、熱力配套部分,燃氣、熱力企業年初應編制配套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等年度計畫,並報財政、規劃部門,嚴格實行預算管理。燃氣和熱力企業要加強配套資金的使用管理,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對於徵收的城市配套費每年按照徵收總額的3%計提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後,市、區政府間按3:7比例分成,專項用於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對供氣、供熱配套設施徵收的城市配套費應等比例承擔計提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參與市、區間分成。

第十三條市規劃部門要建立健全徵收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的收費範圍、標準、程式收取城市配套費,不得隨意減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建和在建項目,未繳納燃氣、熱力配套費用,需集中供氣、供熱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與燃氣、熱力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准減免、緩繳城市配套費,或未繳清城市配套費而擅自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除追繳應當上繳的城市配套費外,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市配套費,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補繳。對逾期拒不繳納城市配套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市監察局、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要加強對城市配套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跟蹤審計,確保城市配套費管理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集中供熱入網費”、“天然氣初裝費”停止徵收。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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