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地點經營兌換櫃檯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10/2002號
發布日期:2002-3-28
執行日期:2002-4-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e)項,發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負風險形式在下列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地點經營兌換櫃檯:
1)“葡京娛樂場”,位於澳門葡京路;
2)“回力娛樂場”,位於澳門“回力”球場;
3)“新世紀娛樂場”,位於凼仔“新世紀”酒店;
4)“金碧娛樂場”,位於澳門“新建業”商業中心。
 第二條 上條所指之許可系按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契約”所作出。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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