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藏自治區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費支出管理,規範印刷服務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西藏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藏自治區區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印刷行為。
第三條 西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委託西藏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擇優確定印刷服務定點企業。
第二章
定點印刷的範圍第四條定點印刷的範圍:(一)實行定點管理的印刷項目為:各類文頭、信箋、書刊、報表和票據。
(二)採購人印刷以上項目,必須到定點企業接受印刷服務。採購人單位內部設有印刷廠,但未參加公開招標或未中標的,原則上不能承攬本單位印刷業務。若有保密或行業規定等特殊情況,只能在內部印刷廠印刷的,須報政府採購中心提出意見,並經採購辦同意後,再辦理相關手續,但其價格不得高於定點企業同類印刷品的報價。定點企業範圍內無力承擔的印刷業務,使用單位必須到採購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到非定點企業印刷。
(三)採購人一次印刷15萬元以上的印刷項目,不屬於政府採購定點印刷範圍,由採購人按政府採購程式委託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標採購。
第五條 政府採購招標確定的定點印刷企業服務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截止前,由採購辦委託政府採購中心重新組織公開招標確定定點印刷企業。對於中標單位,由採購辦統一發放″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定點企業資格證″。
第六條 採購人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定點印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等六部門頒發的《印刷、複印等特業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嚴防失密、泄密。
第三章 定點印刷的採購程式
第七條 採購人辦理定點印刷採購程式:(一)採購人在要求印刷服務前須及時落實採購資金,並向採購辦提供年初預算(目級科目)或追加的相應印刷項目指標檔案,證明資金已經落實。如印刷項目含單位自籌資金,必須向採購辦提供資金提前入賬的確認書。
(二)採購人向採購辦提出印刷申請(寫明印刷要求、印刷數量等情況),採購辦根據項目需求開具《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採購證明書》,並及時申請將項目採購資金撥入政府採購專戶。
(三)根據《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採購證明書》,由政府採購中心組織相關印刷項目的所有定點企業按照採購人的印刷需求進行報價,由報價最低的印刷企業承擔印刷任務。採購人須同報價最低的定點企業簽訂印刷契約,並將印刷契約分別報採購辦、政府採購中心備案。
(四)印刷完成後,由採購人對印刷成品進行驗收,並在統一印製的《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定點印刷品驗收單》簽字、蓋章。
(五)印刷成品驗收後,定點印刷企業單位應及時持《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採購證明書》、《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定點印刷服務契約》、《定點印刷品驗收單》、定點印刷廠開具的發票,報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後報採購辦複審,無誤後由政府採購中心填寫《政府採購資金支付通知書》報自治區財政廳國庫支付局,由自治區財政廳國庫支付局按資金撥付程式將貨款直接支付定點印刷企業。
第四章 定點印刷的管理
第八條 採購辦具體負責定點印刷管理的相關事宜。第九條 定點企業根據採購人的印刷需求報價時,所報價格不得高於中標價格,但遇國家規定的紙張等要素價格調整等因素,可相應變動。
第十條 定點印刷企業應嚴格履行契約規定的各項條款,及時印刷並保證印刷質量,各項收費不得高於契約價格。
第十一條 定點印刷企業每季度初5日前應填報"使用單位定點印刷情況季度統計報表",將上季度定點印刷業務情況報採購辦,同時抄報政府採購中心。
第十二條 定點印刷企業應當認真遵守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和《中國包裝印刷行業公約》(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遵守職業道德,堅決杜絕送禮品、給回扣、報銷費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自覺接受採購辦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不得提出定點企業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點企業亦有權拒絕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五章 定點印刷相關單位職
第十四條 定點印刷企業的主要職責:(一)熱情承接使用單位的印刷任務,做到質量高、保密嚴、價格低、服務優,收件、送件實行電話預約,上門服務;
(二)製作本企業定點印刷價目表,除報送採購辦備案外,還應分送到各採購人,並將價目表懸掛在企業醒目位置以便監督;
(三)認真進行印刷品成本核算,嚴格按照所簽訂的契約價格承接印刷任務;
(四)每季度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採購辦提供上季度定點印刷結算表和有關資料;
(五)自覺接受採購辦的業務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採購人的主要職責:
(一)發揚勤儉節約的精神,合理確定印刷品數量,儘量節約印刷品開支;
(二)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在採購限額15萬元內(含15萬元)的印刷項目,均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到定點印刷企業印刷;
(三)進行定點印刷時,須將《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採購證明書》交給定點印刷企業,由定點印刷企業登記印刷日期、印刷數量、市場單價、優惠單價、總金額並簽字確認;
(四)嚴禁要求定點印刷企業虛開發票,嚴禁向定點印刷企業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定點印刷企業為使用單位提供規定印刷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五)未經採購辦批准,嚴禁到定點印刷企業以外進行印刷;
(六)嚴禁將一次印刷業務拆分為多次印刷業務;
(七)嚴禁有礙定點契約公正執行的其他行為;
(八)加強與採購辦的工作聯繫,對不明事項及時諮詢,發現定點印刷企業印刷質次、服務態度不好等問題,及時反映。
(九)根據定點印刷企業做出的服務承諾和優惠價格,對其服務、價格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定點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投訴並查實,將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不得參與下一輪定點印刷服務的政府採購招標活動。(一)未按服務承諾或契約規定為使用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二)達不到契約規定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紙張;
(三)未按規定給予優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的價格;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定點印刷業務;
(五)不按期報送報表,拒絕接受採購辦的監督檢查;
(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採購契約的行為。
第十七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採購辦將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地對定點印刷企業執行契約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除依照本辦法和印刷契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將在有關媒體上公開通報。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購人和定點印刷企業均可向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八條 採購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生,經查實,按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由西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