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觀

西方法治觀,西方資產階級關於法治問題基本觀點的統稱。早在古希臘,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就提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法治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但他們並沒有對法治的含義作出一致的解釋,而是根據其各自不同的政治主張,把法治作為專制制度的對立面,闡述其基本內容。洛克認為,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於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進行統治,這些法律對任何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孟德斯鳩認為:法治意味著不強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強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許可的事。盧梭則將法治同民主共和國等同起來,“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一—無論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稱之為共和國”(《社會契約論》》。近代西方法治觀與資產階級民主有密切的聯繫。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和統治方法,其基本要求是普遍守法,這是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在當代西方、法治問題仍為多數法學家所關注,但其確切含義依然不很清楚。它被認為是“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是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性,如:正義的基本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式的觀念,它含有對個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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