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69號
《西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1月24日 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西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監督管理活動的,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以地震觀測資料和地震地質、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術工作為基礎,對建設工程場地未來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平所取機率、強度的預測和地震事件對建設工程場地的影響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評價。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計畫、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做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地震烈度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依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並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第五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
第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應當在建設工程前期勘察費中列支。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八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並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部門或者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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