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

(3)學生所選修的課程有衝突時,首先保證必修課的學習。 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年末辦理。 第三十一條:學生自費出國留學,可以保留學籍一年。

西建大2003(023)號
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人才,我校根據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在原有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修訂本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的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照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複查。經複查合格後註冊者,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視其情況,予以處理,直到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進行體檢複查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原單位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且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生每學期必須按學校規定準時到校,先繳納學雜費、住宿費,再憑繳費收據及學生證到各院(系)預註冊,經教務處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學籍。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履行相關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及無故逾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學制、課程及學分

第五條:學制
我校本科專業在實行學分制的基礎上,實行彈性學習制度,各專業培養計畫所規定的學習年限為標準學制,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建築學、城市規劃專業為五年)。
彈性學制是在標準學制的基礎上,適當縮短或延長一定的學年,即四年制標準學制其彈性學制為三年到六年;五年制的為四年到七年。學生可按有關規定提前一年畢業,也可延長學習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兩年。休學、停學、保留學籍等記入延長學習年限。
第六條:課程
課程設定分為二類:即必修課、選修課。
(1)必修課:要求學生必須學習和掌握培養計畫中規定的課程。
(2)選修課:允許學生按照自己的能力、志趣和需要在較廣的範圍內自主選修(包括跨院系選修)的課程。
第七條:學分
學分是測量課程量的計量單位,是學生修讀課程所需時間的反映,也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基本依據。學生畢業應修滿培養計畫規定的總學分數。我校四年制本科的總學分不得低於195學分,五年制本科的總學分不得低於240學分。
本科生每學年標準學分為50學分左右,學生按規定註冊後,每學年可按標準學分修讀。
學生可根據本人學業情況少修或多修課程,但每學期所修課程不得少於18學分。少於標準學分修讀的,仍按標準學分繳納學費。學生經批准多修課程的,最高每學期所修課程學分不應超過35學分,以使學生的學習負擔較為合理。
第八條:選課
(1)學生根據本專業培養計畫,按學期選課或跨校選課。選修課程有嚴格的先行後繼關係的,應先修先行課,再選修後繼課。
(2)各院(系)、專業應委派有經驗的教師或班主任進行選課指導。
(3)學生所選修的課程有衝突時,首先保證必修課的學習。

三、成績考核與管理辦法

第九條:凡屬培養計畫中規定的每一門課程和每一教學環節都要進行考核,獲得及格以上成績才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其考核成績及所得學分載入成績總表,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成績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考試課成績以百分制記分,考查課成績一般以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
第十一條:體育課為必修課,考核不及格者應補考或重修。因缺課未取得學分者,必須重修。學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種疾病不能參加劇烈運動,須持校醫院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編入體育保健班。登記成績時須在成績過渡單中註明“保健”字樣。
第十二條:學生如已掌握了某門課程的知識,可由本人申請,經過考核,平均學分績點在3以上者,經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審核,
報教務處批准後,可準予免修。其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載入成績檔案。免修課程的申請、考核和審定在該門課程開課前進行。馬克思主義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實驗課及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免修。
第十三條:允許學生免聽部分課程
(1)在校學習期間平均學分績點在3以上且自學能力強者,經本人申請,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可以免聽某些課程。免聽課程的申請應在該門課程開課學期第三周前提出,免聽課程的考核不能免考。免聽課程者必須按時交作業,參加實驗及考核,成績合格者取得相應的學分;
(2)重修課程,因特殊情況,經本人申請,主講教師同意,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批准,可以間斷聽課或免聽該課;
(3)馬克思主義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實驗課不得免聽,實踐性教學環節必須參加。
學生免聽、間斷聽課的課程學分均納入標準學分計算。
第十四條:對不按時完成作業的學生(即在要求完成作業之日後一周內仍未補做補交者),以缺作業論。如全學期累計缺作業達1/3以上(含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按不及格處理。補齊作業並辦理相關補考手續後,經學生所在院(系)及任課教師審核合格後,允許參加補考或下一年級的期末考試。
學生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1/3(含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按不及格處理,必須重修。
第十五條:學生因病(須持校醫院證明)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必須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學辦公室提出緩考申請,經院(系)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緩考。經教務處批准的緩考單一律要粘附在單科成績表後,以備查驗。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緩考者一般安排參加下一學期初的補考。緩考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第十六條:培養計畫中考試課成績不及格,成績在50分以上(含50分)者,應按規定辦理補考手續,參加開學初補考,補考不及格,應予重修;對成績在50分以下者,不準補考,只能重修。
第十七條:培養計畫中考查課成績不及格者,應按規定辦理補考手續,參加開學初補考。補考不及格,應隨下一年級重修。實踐性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設計)考核不及格者,一律隨下一年級重修。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隨下一年級重修也可以另選其它課程。
第十八條:每門課程成績在學生成績總表中只記載一次。補考(重修考核)及格,即取得相應的學分,成績登記時按實際補考(重修考核)成績記載,並在學生成績表中標註“補考或重修”字樣;補考(重修考核)不及格,成績登記時按最高一次補考(重考)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補考課程(含重修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原則上在一年內實施重修,並參加相應的重修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重修者,經本人申請,院(系)批准方可在下一年內進行重修。
第二十條:凡擅自缺考(即曠考)、設計作業不按時完成或考核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 0 ”分記,並在學生成績過渡單中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不準正常補考,一律重修。凡考核作弊者,均給予紀律處分,直到勒令退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接到考試或補考(重修考試)不及格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教學辦按有關規定辦理補考(重修)手續,不辦理補考(重修)手續者,不允許參加補考(重修)及重考。
第二十二條:學校為重修學生人數超過25人的課程開設重修班。重修班原則上安排在每學年假期上課及重考。未開設重修班的課程學生重修一般要求隨低年級上課、實驗、實習、設計及考核。重修課程與修讀課程衝突時,允許學生按第十三條第2款規定申請免聽;重修課程的考核與修讀課程考核衝突時,重修課程順延參加低年級的課程考核,截止畢業前無法順延的重修課程考核,可安排重考。

四、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提出在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1)學生確有特殊專長,轉專業使其更能發揮專長者;
(2)必修課、選修課成績累計排名在專業年級前10%,且沒有受過任何處分者;
(3)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原專業學習者;
(5)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學校決定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二十四條: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學:
(1)經過考核學生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學習,但尚能在其它高等學校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學習者。
第二十五條: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已轉過專業者;
(3)由一般院校轉入我校者;
(4)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5)本科四年制學生三年級(含三年級)、五年制學生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6)校內轉專業或外校轉入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平均學分績點小於2.0者;
(7)因嚴重違紀受到學校處分者;
(8)原則上不同學科類別學生互轉者;
(9)不符合上級教育管理部門規定的轉學條件者。
第二十六條: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考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並辦理相關手續;
(2)學生轉學的手續由教務處按上級教育管理部門規定辦理。
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年末辦理。校內轉專業或外校轉入的學生需交納一定的轉專業、轉學費作為教學資源調整和配置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學習方式
學生轉專業後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課程學分,如果相應課程層次同於或高於轉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層次,則轉專業後學分仍然有效,若低於轉入專業相應課程的層次要求,則學分無效,必須重新修讀。

五、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一學期因病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教務處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在校畢業前最後一學年一般不得申請休學。
第三十條:學生休學應由本人申請或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填寫《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籍審核表》,經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核准後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休學手續。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用報銷按學校學生公費醫療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2)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3)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一條:學生自費出國留學,可以保留學籍一年。
第三十二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復學申請書、學生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到教務處申請復學(因病休學者需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後編入原專業或相近專業下一(或二)年級。
(3)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應進行政治複查,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可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經批准出國並已辦理相關手續的學生,必須在本校學完一個學年以上的課程並已取得成績者,方可發給學歷證明和成績表。
第三十四條: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的學生,不得
報考其它學校。

六、縮短與延長學習時間

第三十五條:在校期間平均學分績點在3.5以上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校、院(系)批准,可以選修高一年級課程,取得的學分達到高一年級2/3以上時可跳入高一年級,也可隨原班學習。
第三十六條:凡全日制本科學生因家庭經濟狀況、社會實踐、學習成績等原因均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
(1)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按如下方式進行管理:
①未註冊期間予以保留學籍,但不按在校學生對待;
②復學註冊並在校學習者按在校學生對待;
③復學註冊但離校自修課程者,離校的學生及家長需與學校簽訂有關協定,否則不按在校生對待。
(2)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的手續,原則上必須在每學年開學初辦理。
(3)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字(定向生需徵得定向單位同意),並填寫《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學籍審核表》,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查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並經主管校長批准後到教務處辦理手續。
(4)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原已取得的學分仍屬有效,並視學習課程情況,按下列方式進行學習:
①隨低年級選課學習,並參加考核,或由本人申請,家長書面同意,經所在院(系)、教務處批准,可離校自修課程,但需如期回校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學分;
②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及畢業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必須隨低年級學習,不得自修;
③全國外語四、六級考試必須在原所在院(系)報名,
在本校參加考試。
(5)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可隨編入年級畢業生就業。
(6)學生在延長學習時間期限內,學習原未取得學分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全部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者,授予學士學位。
(7)學生延長學習時間的費用按如下規定繳納:
①學生因健康原因休學、因家庭困難或社會實踐等原因停學者,復學註冊時按編入年級當年學生收費標準繳納學費及住宿費;
②因學習成績原因延長學習時間或試讀的學生,註冊時按國家當年核定的生均事業費標準及編入年級當年學生收費標準繳納生均事業費、學費及住宿費。

七、退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在一學期內(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除外)未獲得必修課、選修課學分數累計達到或超過本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選修課總學分數的70%者(不包含體育課程);
(2)在一學年內經補考(或重修)後未獲得必修課、選修課學分數累計達到或超過本學年所修讀的必修課、選修課總學分數的50%者(不包含體育課程);
(3)在校學習兩年及以上經補考(或重修)後未獲得必修課、選修課學分數累計達到或超過所修讀的必修課、選修課總學分數的30%(不包含體育課程);
(4)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
(5)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6)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2(含1/2)者,或在一學年內累計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1/3(含1/3)者;
(7)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者;
(8)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9)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10)考試第二次作弊者;
(11)本《辦法》有關條款明確規定應退學者。
第三十八條:凡符合第三十七條(1)、(2)、(3)款應予退學處理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同意,經主管校長批准並辦理一定的手續後,視情況可給一次試讀機會,降級試讀一年。試讀期間,必須首先修讀原不及格課程及降入年級增開課程,也允許學生申請選修原年級課程,但一學年所修課程總學分不得超過50學分。試讀期滿,修讀課程不及格學分未超過所修讀課程總學分的20%,且無任何違紀現象時,準予繼續隨試讀年級學習,否則予以退學。
第三十九條:退學學生須由學生所在院(系)填寫《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學籍審核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由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
第四十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均回家長或監護人所在地落戶;
(2)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特殊疾病(包括意外致殘)的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經過考核成績合格者)。退學學生應在接到退學通知後兩周以內,到教務處辦理有關離校手續,否則學校不發給退學證明及肄業證書,按規定除名並強制離校。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並按規定除名;
(4)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5)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被處理離校的學生,路費自理。

八、考勤與紀律

第四十一條:鑑定與考勤
(1)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的考察,主要採取作鑑定的辦法。學生一般兩個學年進行一次個人小結,作出品德鑑定。進行個人小結和鑑定,應當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對個別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它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2)學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設計(論文)、勞動、軍訓、形勢教育等都實行考勤。考勤由班長或班委執行。任課教師可採用點名或抽點名的辦法對學生考勤,並將考勤情況及時報院(系)教學辦公室。
(3)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習活動時,必須請假。請假一天以內者,經班長批准;請假三天以內者,由輔導員批准;請假兩周以內者,由所在院(系)批准;請假兩周以上者,由院(系)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期間,一般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由領隊教師批准。學生因病請假,需附校醫院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對請事假要從嚴控制。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准後方為有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後補假。學生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辦理銷假手續。
(4)凡未經請假、請假未準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
(5)對曠課、遲到學生,根據曠課學時和遲到次數多少,情節輕重及檢討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具體規定如下:
①凡學生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0學時及其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學時及其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學時及其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學時及其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學時及其以上者,給予退學處理。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計。對於按培養計畫規定的公益勞動、實習、設計(論文)、軍訓等,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一天按曠課4學時計。
②學生凡上課後十分鐘內進入教室者,均按遲到論;上課十分鐘後進入教室者,以曠課論;遲到三次按曠課一次計。

九、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和鍛鍊身體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優秀學生”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每學年評選優秀學生一次。
第四十三條: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鼓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發給證書、獎章、獎品或設定不同等級的獎學金等。“優秀學生”的事跡材料載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四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學;⑥開除學籍。
第四十五條: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1)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2)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四十七條:學生犯有嚴重錯誤、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較好、並有悔改立功表現者,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第四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於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各級組織都應負責地進行複查。
第四十九條:對犯有錯誤學生的教育及紀律處分,由院(系)負責辦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院(系)批准,報學校備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院(系)提出意見,相關部門審核,學校批准。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報省教育廳備案。因政治問題而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報省教育廳有關部門同意,由省教育廳審批。
對違犯考試紀律、考勤制度等方面的處理由教務處負責辦理。凡屬政治、法紀、道德品質等方面的處理由學生處負責辦理。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第四十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肄業證書,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十、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一條:學生畢業時須從德、智、體、美等方面作全面鑑定。內容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勞動、社會實踐和健康狀況等方面,經考核後,分別作出評定。
第五十二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美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修滿規定的學分者,可準許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符合《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1)凡全日制本科在籍學生,提前一年完成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各個教學環節並取得所規定的學分,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者,準予提前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
(2)提前畢業的學生,於每年2月底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提前畢業申請表》,經學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審查簽署意見,於3月10日前 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長批准後到教務處辦理手續;
(3)提前畢業學生的就業可隨當年畢業生求職擇業;
(4)提前畢業的學生,符合免試研究生推薦條件者,本人提出申請按免試研究生推薦辦法辦理。
第五十三條:畢業資格審查與管理:
(1)學校在學生畢業前最後一個學期第二周前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四年制學生1--7學期累計不及格課程(或應修而未修課程)學分達到或超過25學分;五年制學生1--9學期累計不及格課程(或應修而未修課程)學分達到或超過32學分者,不允許參加畢業設計,必須延長學習時間;
(2)學生畢業時,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小於25學分時,對未超過規定學習年限者發給結業證書,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對達到規定學習年限者,只發給結業證書。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或超過25學分時,對未超過規定學習年限者必須延長學習時間,否則發給肄業證書,對達到規定學習年限者只發給肄業證書;
(3)結業生在結業後一年內向學校申請參加重修考核,實踐性教學環節(實驗、實習、畢業設計或論文等)重修考核前必須重做(費用自理),並辦理有關手續,考核成績合格,取得學分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證之日算起。
第五十四條:因學習困難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所在專業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且又未超過規定學習年限者,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申請延長學習時間須在同屆學生畢業當年的3月10日前 提出,由學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審查後報教務處批准。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須辦理相關手續。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延長手續者,不允許延長學習時間。
第五十五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全日制本科學生,專科生參照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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