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綜述

(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室內裝飾行為,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保證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室內裝飾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活動和監督管理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軍事設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內裝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公共建築和家庭居室的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室內六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等活動。
第四條 室內裝飾應當堅持保證質量、確保全全、美觀實用、節能節材、環境友好的原則。鼓勵室內裝飾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
第五條 市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下設的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市轄區、縣的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室內裝飾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室內裝飾從業資格

第七條 從事室內裝飾的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配備相應的工程預決算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設計人員、施工管理人員,並有相應的註冊資本。
第八條 室內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室內裝飾的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每年應持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書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到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備案。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應當定期公布備案的室內裝飾企業、設計單位名錄。

第三章 室內裝飾工程管理

第十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招標投標,依照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一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室內裝飾技術規範、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
第十二條 室內裝飾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並使用統一的契約示範文本。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對該文本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裝飾企業應當持書面契約、設計圖紙、相關資料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書,到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辦理施工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二)不得拆除、破壞承重牆體、梁、板、墩、柱等結構;
(三)需要拆改室內供暖、燃氣管道的,應當徵得供暖、燃氣管理機構同意;
(四)需要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作閉水試驗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
(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保證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七)禁止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室內裝飾作業;
(八)裝飾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及清運。
第十五條 室內裝飾使用的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裝飾企業、裝飾人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環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裝飾材料。裝飾人依法享有室內裝飾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裝飾人指定裝飾企業和強行推銷裝飾材料。
第十六條 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裝飾人應當對室內環境質量、工程質量、消防安全進行檢測、驗收。檢測驗收合格的,方能使用。受委託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室內裝飾工程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為二年,自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下列室內裝飾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裝飾

第二十條 提倡家庭居室裝飾人選擇經註冊備案的裝飾企業承接室內裝飾。
第二十一條 家庭居室裝飾不適用辦理施工備案手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裝飾人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前,應當告知相鄰人。裝飾造成相鄰人的牆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飾人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屬裝飾施工方責任的,裝飾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樓梯間、消防通道、電梯間、單元入口處堆放廢棄物。禁止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裝飾產生的廢棄物。

第五章 室內裝飾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照法定程式,文明、公正執法。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檔案等。執法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飾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室內裝飾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三)向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裝飾契約中有仲裁約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7日內答覆投訴人;對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條件從事非家庭居室室內裝飾活動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裝飾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室內裝飾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裝飾項目造價2%至5%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施工備案手續擅自施工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施工手續,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時限和期間進行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作業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品質量標準要求和環保要求裝飾材料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處不合格裝飾材料總額1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當事人處3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室內裝飾活動造成相鄰人、其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室內裝飾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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