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管理,加快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美化城市環境,創建國際化大都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架空線纜,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線纜,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均指110KV以下的線路)、信息傳輸線路、電車供電饋線等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的實施和管理,依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維護、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規劃、工業信息、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市容園林、價格、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架空線纜落地的管理工作。
相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架空線纜落地工作。
第六條 電力、通信、交通信號等線纜權屬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支持架空線纜落地工作。對主動配合線纜落地工作的線纜權屬單位,市政府給予扶持和優惠。具體扶持和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架空線纜落地管溝建設專項規劃。
第八條 城市架空線纜落地過程中,城市供電、交通、通信等線路的變配電設施和通信交換設備的設定,應當統一規劃定點。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定點的位置進行設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九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項目建設計畫,並納入年度城建計畫統一管理。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建設計畫制定配套實施方案。
第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架空線纜落地管溝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將沿線的架空線纜和已有地下線纜隨道路工程同步埋設至規劃新建管溝。
第十一條 其他城市道路上已建成的架空線纜應當按照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項目建設計畫進入規劃新建管溝,已有地下線纜應當按照規範埋設至規劃新建管溝。
第十二條 城市上空原則上不得新建架空線纜。確需新建架空線纜的,須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暫未落地的城市架空線纜,由線纜權屬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確保線纜技術狀況良好、整體美觀。
第十三條 對廢棄的架空線纜、地下線纜及其附屬設施,線纜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四條 架空線纜落地工程施工中應當推廣套用非開挖施工工藝等技術,避免重複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五條 線纜管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相關手續。
線纜管溝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等原因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六條 線纜管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七條 管溝使用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採取租賃、買斷等形式取得管溝使用權。
第十八條 管溝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管溝的巡查和檢修,做好管溝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線井蓋、櫃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方便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出現缺損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各權屬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年度計畫要求實施架空線纜落地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線纜落地,所需費用由線纜權屬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架空線纜維護管理義務且影響城市容貌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架空線纜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線纜權屬單位承擔,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在架空線纜落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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