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衛處、武裝部、保衛部印章均由處辦保管、用印。 二、用印必須經相關科室負責人同意,必須註明用印事由,並由用印人作詳細記錄,以備檢查。三、印章使用範圍為校內,涉及校外用印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報校長辦公室。四、凡違反規定私自用印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