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亦稱《1784、1785暨1787年法令》(Ordinances of 1784, 1785, and 1787)。
美國國會所制定的數項法令。這些法令為西北地方(即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以西、俄亥俄河以北、密西西比河以東和大湖區以南的邊陲地區)的墾殖和建州奠定公平合理的程式。1780年以前,當時若干州包括紐約州和維吉尼亞州皆稱擁有西北地方的大地。這些州不久把這些土地讓與中央政府。至1783年獨立戰爭結束時,需要有具體措施來規範西北地方的墾殖和畫分。由傑佛遜起草、國會通過的《1784年法令》把西北地方畫分為若干個自治區,並規定各區人口達20,000人時可派一名代表至國會,人口達到與當時人口最少的州相等時可設立新州(此法後為《1787年法令》所取代)。
《1785年法令》規定了精確測量及系統畫分西北地方土地的辦法∶土地畫分的基本單位是鎮,為每邊長6哩的正方形區域。然後,鎮依據長方形格子再行畫分屬於個人的土地。土地買賣最小為一平方哩(640),每最低價為一美元。每鎮均預留土地以作建立學校之用。1862年《宅地法》(Homestead Act)通過前,這些條例為美國公共土地政策的基礎。
1787年的《西北法令》奠定了西北地方建立政府和建州加入聯邦的基礎,為西北諸法令中最重要者。依據這項法令,每區由國會任命總督和法官治理,到成年的自由男子人口達5,000人時,可成為準州,自行組織代表制議會。西北地方至多可建立5州,至少需建立3州。各準州人口達60,000人時可成為聯邦的一州。依據這項法令,奴隸制度在西北地方永遠非法,各準州應保障宗教自由等公民權,尊重印第安居民,為人民提供教育設施。此法並確立新舊州地位平等的原則。
787年法令
法令全稱:合眾國領地(俄亥俄河西北領地)治理法令,An Ordinance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th-West of the River Ohio,也稱為自由法令(the Freedom Ordinance),1787年法令(The Ordinance of 1787)。
歷史意義
較之1784年、1785年法令,1787年法令正式規定了俄亥俄河西北領地(Northwest Territory)由領地到正式州建制轉變的法律程式和條件。
該法令規定了該領地內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民權、鼓勵學校及教育、實行共和制、不得有奴隸制度或強迫奴役、領地內新建各州在所有方面都與原有各州平等。
該法令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是俄亥俄河西北領地政權組織形式的綱領性檔案。該法令體現了美國人民追求民主和自由、獨立和平等的理念。
條文摘引
第一條: 該領地任何循規蹈矩的人,不得因其宗教信仰及禮拜方式而受侵擾。
第二條: 該領地居民得永遠享受人身保護狀,受法庭審判時應有陪審團在場;在立法機構內有按比例規定之代表;有權享受遵照習慣法制訂之司法程式。除非犯下罪證確鑿或嫌疑重大之重罪者,任何人均可交保外釋。所有罰款不得過重;亦不得加以殘酷或逾常之刑罰。任何人除非經與其同等地位的公民陪審團或國法之判決,其自由或財產不得被剝奪;倘在公共緊急狀態下,為了維護共同利益而必須徵用任何人之財產或其某項服務時,則應給予充分之補償。為了公平地保護權利及財產,在該領地不得制訂或引用任何法律足以在任何情形下干涉或影響私人原訂之誠實無詐之契約或契約,此乃應予理解及公認之原則。
第三條:宗教、道德及學識,皆仁政及人類幸福所不可或缺者,因此學校及教育措施應永遠受到鼓勵。對於印第安人當永守忠信;其土地及財產,未經其同意,永不得奪取;亦不得侵犯或侵擾其財產、權利及自由,除非在國會所授權之公正而合法之戰爭中;應隨時制訂基於公正及人道之法律,以防止對彼此之侵擾並與彼等和平友好相處。
第四條:該領地以及在該領地內可能建立的各州,將永遠是美利堅合眾國邦聯的一部分,服從邦聯條例及條例中所作的任何符合憲法的改變,服從合眾國在國會開會時制訂的、適合該領地的所有法例和法令……(該法接著規定了該領地人民如何共同承擔為聯邦政府籌集的稅收)。通向密西西比河與聖勞倫斯河的航行水域及兩河之間的運輸水道,都是該領地居民和美國公民以及可能參加邦聯的其它各州的居民的共同通路,永遠自由通行,不
徵收任何稅捐或關稅。
第五條:在該領地內,將建立三個以上、五個以下的州…… 而所建立的任何一個州,凡擁有六萬自由居民者,其代表即可被接納參加合眾國會,在所有方面都與原有各州平等,並應能自由地制定永久性的憲法和成立州政府,但所要制定的憲法和成立的政府均應以共和為體,並須符合邦聯的各項原則:只要能夠符合邦聯的總利益,就應儘早準其參加合眾國國會,即使該州不足六萬自由居民亦應加以接納。
第六條: 在該領地內不得有奴隸制度或強迫奴役,但因犯罪而依法判決之受懲者不在此例。...
領地內各州
依據法令在領地內先後建立了5個州,如下:
俄亥俄州 1804
印第安那州 1816
伊利諾州 1818
密西根州 1837
威斯康星州 1848
註:明尼蘇達州 1858,其中只有約三分之一在所本文所述西北領地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