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部門包括: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具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等權力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為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權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事業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定許可權對企業實施的檢查、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督促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襄樊市城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各類工業企業。
第五條 市最佳化辦、市政府法制辦為全市規範涉企檢查行為的監管機構,並對涉企檢查、處罰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涉企檢查的審核、備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由市最佳化辦負責。
第六條 各級執法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公告制度。對需要進企業檢查的事項在政府網站部門信息公開平台予以公布。同時,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等情況及時進行修訂,確保合法、有效。
第七條 建立進企業執法檢查計畫審批備案制度。市直執法部門(含垂直管理的單位)對企業開展執法檢查,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分季度制定入企檢查計畫,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批,同時報市最佳化辦備案。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急特事件,食品藥品和危險化學品檢查、環境保護檢查、政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上級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和涉及對被檢查單位投訴事項、制假售假等事項的行政執法檢查可以先檢查後備案。各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申報檢查計畫的內容、範圍、時間進行檢查,嚴禁對企業的隨意檢查。同一職能部門多個內設機構或二級單位對企業的檢查,應當由一級(個)部門進行檢查,避免多頭重複檢查。多個機關對同一企業就相同或相近事項進行檢查的,由牽頭部門向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後實行聯合檢查。
第八條 實行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簽批制度。市直執法部門及其直屬、派出機構進企業檢查時,必須經該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簽批同意。
第九條 建立執法檢查預告制度。執法部門在執法檢查前,先向被檢查企業預告,開展檢查時,必須向被檢查企業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攜帶由市法制辦出具的《襄樊市進企業檢查證》。凡不出示執法證件和檢查證的,企業可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條 實行教育幫助制度。對企業非主觀故意的輕微違法行為,以幫助整改為主,限期糾正,限期內整改到位的,原則上不予處罰;對發現需要給予現場處罰的,可以依法給予現場處罰;逾期不改或檢查中發現企業有嚴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要嚴格按照本單位公布實施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進行。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明令要求的外,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越級進行檢查。檢查中應儘量避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隨意約見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 執法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涉企檢查內控制度,明確涉企檢查工作流程,完善執法檢查責任制、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的案卷,以便接受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市最佳化辦、市政府法制辦將每半年對各部門執行本規定情況開展一次督辦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檢查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各級執法部門和執法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檢查糾正;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執法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檢查計畫報批和備案的;
(2)不經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進行檢查的;
(3)違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進行處罰的;
(4)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生攤派、搭車收費、吃拿卡要報借等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市直執法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