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因為每一副牌由不同的牌手在每手牌情況、發牌人和有局情況完全相同的條件下至少打兩次,故名。設計出複式橋牌是用來逾越盤式橋牌的主要障礙,即一連串好牌抹煞了純熟的牌手和打得不好的牌手之間的差別。複式橋牌的目的不像盤式橋牌那樣累積最多的分,只是叫牌和出牌,玩得比別的對手更好而已。
規則
複式定約橋牌的第一部規則是1928年出版的,以後歷次在1933、1935、1943、1949、1963和1975年分別出版了修訂版。
在整個30年代中,複式定約橋牌規則都是由倫敦波特蘭俱樂部和紐約惠斯特俱樂部頒布施行。自40年代開始,美國定的橋牌聯合會全國規則委員會代替了紐約惠斯特俱樂部,與此同時英國橋牌聯合會和歐洲橋牌聯合會則取代了倫敦波特蘭俱樂部的職責。由於世界橋牌聯合會(WBF)規則委員會加入了規則頒布機構, 1975年規則不僅事實上並且名正言順地成為國際通用規則。這裡的這部1987年規則,反映了世界橋牌聯合會所協調的6大洲24個國家或地區的供獻。
這部最新的修訂現則(它將於1987年10月1日起代替1975年規則;但有關國家橋牌權力機構可在1987年3月31日以後的任何日期開始施行這部新規則)包括有對1975年規則的為數極多的修改,但大多數屬於細小的修改。其中的一些修改是過去12年實踐經驗的結果,另一些修改則是為了適應叫牌約定性提高的需要。力圍降低自動判罰這一傾向,在1963和1975年規則中已明顯可見,在這部新規則中這個傾向得到繼續。最為引人注目的改變,是自1949年以來在記分方法中第一次出現了一些修改:複式橋牌記分表中全部刪除了大牌獎分;做成再加倍定約的獎分提高;無局方時未能做成被加倍定約的宕墩罰分,自第四墩起增加,還有一個顯明的修改,就是原來第7章良好作風的內容已分別以適當的規則標題予以結合。
在早期幾個版次的規則中,對於諸如可以(may)、應當(Should)、應該(Shall)以及必須(must)這類詞語的套用未作太多的區別;但是在這部新規則中,對於這些詞語的套用在分寸程度上作了適當的區分。在這部規則中。當提到一個牌手“可以”作某事(例如:在叫牌期間任何一個牌手均可對違例提出注意”)時,如果牌手沒有這樣作,完全不能算是錯誤。若規則條文中簡單宣布一個牌手“做”某事(例如“…明手把他的牌攤放在自己的面前…”),這僅僅是建立正確的程式,並不帶有一個違例要受到判罰的建議。當規則條文中提到一個牌手“應當(Should)”做某事(例如“在聲稱之後[聲稱人]應當立即對以下有關事項加以說明…”)時,這個牌手如果未能這樣做,就是對規則的違反,這會使他的權利遭受危害,膽這種違規只在很少的情況下才會導致一個程式性判罰。與此相反,當規則條文中提到一個牌手“應該(Shall)”做某事(例如“在裁判長作出解釋之前,沒有任何一個牌手應該採取任何行動…”或“在裁判長作出解釋之前,任何牌手均不得採取任何行動…”)時,如果違反則受罰的可能性遠比不受罰的可能性為大。最強烈的一個詞語是“必須”(例如“在作叫牌之前,每一牌手必須審視自己一手牌的牌面…”),它表明對這種規定的違反,將理所當然地被視作嚴重的情況。注意,當“可以(may)”以否定形式套用時,詞意就變得甚為強烈:“不可(may not)”是一個在詞意上比“應不(shall not)”更為強烈的詞組,它在強烈程度上僅僅次於“必須不”這個詞組。
為了使這部規則便於套用,以極大的努力做了許多工作。凡一條規則中需要參見其他規則的地方,均作了更為明確的說明。規則中的數以百計的標題和副標題,有助於一個裁判長迅速找到適用於他所面對事實情況的某一規則的具體部分(這些標題只是為了檢索方便而設;標題本身並不一定應視作是規則的一部分)。放在書前的詳細的目錄,以及附在書本的按英文字母順序編排的規則內容索引,應能減輕裁判長的工作負擔。
這部規則的版式是根據美國定約橋牌聯合會規則委員會共同主席唐納德·奠基的主意設計的,遺憾的是在這部修訂版的準備過程中他不幸逝世。另一巨大的損失是世界橋牌聯合會規則委員會名譽主席傑奧弗雷·博特勒的逝世,現在的這部規則仍反映出他個人的品格風貌。
規則起草委員會謹對曾任該會秘書的勞倫斯·伯克萊斯作貢獻,表承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