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依據
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遷移戶口的許可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30條: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
申請條件
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遷移戶口的申請條件:
1、 按經常居住地登記。
2、 人戶一致
3、整戶遷移
申請材料
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遷移戶口的申請材料:
1、申請戶口遷移報告 [材料說明:原件]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 [材料說明:原件及複印件]
3、遷移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材料說明:原件及複印件]
4、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到遷入地派出所採集照片(16周歲以上) [材料說明:原件]
5、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材料說明:原件及複印件]
6、房屋所有權證 [材料說明: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流程
視窗辦理流程:
1、 申請人提出申請
2、 視窗形式審查
3、 符合當場辦件手續的,給予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