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決定是否實施行政處罰以及如何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設定、行使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設定、行使和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範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各級監察機關應依法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市直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範的指導。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規範。 第二章 設 定
第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在已確認的職權界定結果的基礎上,對法律、法規、規章授予本實施機關帶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分類,並按本暫行規定要求,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作為本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範性檔案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條件、範圍、種類、幅度等要素進行細化和量化,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素的對應關係。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劃分裁量階次,裁量階次不得少於3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在各級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制定。對上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的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上級行政機關尚未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先行制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設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
第三章 適 用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第十二條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程式控制制度。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迴避、公開、告知、聽證、說明理由、證據、時限等程式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程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明確由不同的內設機構分別負責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職責,實施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直各部門對實施的行政處罰,每年應當至少發布1個以上典型案例。行政機關發布典型案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參照本機關和上級機關發布的相關行政處罰和典型案例。
第十四條 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日常生產、生活直接相關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直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各縣市區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由市直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一般由各縣市區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下級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上級行政機關不得實施。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採用其他方式實現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後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時,應當按照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相近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儘量使用一個處罰標準,並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條件、適用的範圍、裁決的幅度、事實要件的確定標準作出準確、科學、詳盡的規定。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循量罰基本一致原則;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列明情況,對何種違法行為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作出相對應的規定;
(三)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對相同違法行為設定多個行政處罰標準的,可以合併使用一個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性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標準幅度較大的,可以根據情節規定一個處罰數額、比例或倍數;
(五)違法行為符合較重、較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在列明具體情況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不得增設或創設條件。
第十九條 制定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標準時,應考慮下列情形: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九)其他可以給予較重處罰的。
第二十條 制定較輕行政處罰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給予較輕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根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嚴格執行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審查、聽證、決定、執行等程式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登記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時間、地點、被檢查對象、執法原由、執法結果進行登記。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處罰決定中有關較重、較輕或不予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意見,必須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後,再報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或複雜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對重大行政處罰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組織聽證。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式的,執法人員必須在2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從立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需要聽證、檢查、檢測、檢疫、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層級監督。市直各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層級監督。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依法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接受新聞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舉報,要求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監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監督通知書,責令停止執行,建議自行糾正,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告監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
第三十七條 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一)不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
(二)對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明顯偏私或歧視的;
(三)受事實或法律等不相關因素嚴重干擾的;
(四)不遵守法定的迴避、公開、告知、聽證、說明理由、證據、時限等程式制度的,但是可以補正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湖南行政程式規定》的規定報市法制辦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且產生危害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並進行責任追究:
(一)行政處罰行為被撤銷的;
(二)不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
(三)繼續執行和變相執行依法取消的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的。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由市法制辦暫扣或報市政府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並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熊日新

發文日期: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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