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二)負責協調推動縣民族工作委員會委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督促檢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加強與民族地區的聯繫,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配合承辦民族地區的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建設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政策的落實。
(七)協同財政部門管理民族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民族教育專項經費,參與其他有關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八)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承辦全縣少數民族文藝匯演和全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相關事宜。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參與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涉外事宜。
(十二)負責公民民族成份變更審核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文秘、黨務、人事、勞資、機要、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等工作;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同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辦理少數民族事務,開展少數民族對外聯繫與交流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事宜;負責民族識別和對民族成份更改程式的審核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電話:0772-8136064
(二)綜合股
1.負責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問題,配合擬訂有關發展規劃,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民族文化的發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發掘整理傳統民族體育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舉辦全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指導鄉(鎮)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配合有關部門舉辦民族文化的宣傳活動,加強與各類民族學校(民族班)的聯繫,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有關民族教育優惠政策的落實;負責民族理論研討工作;宣傳民族政策、法規,指導和監督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或承辦民族進步表彰活動;調查研究有關民族關係和民族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各民族民眾之間涉及民族關係的矛盾和糾紛。
2.參與研究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以及相關措施;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會同財政等部門監督和管理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組織實施;幫助少數民族地區開展橫向聯繫;參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和發展中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建議,配合扶貧工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