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文物局

12、負責文物統計、文物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3、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全市文物保護與搶救維修工作。 4、負責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

單位職能

蘭州市文物局為蘭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職能部門,2005年成立,正縣級事業單位,編制8名,局長由市文化出版局局長兼任,設專職副局長2名,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內設兩個科,文物科負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博物館科負責博物館、社會文物管理、安全督察、法規建設及文物局綜合工作。直屬管理蘭州市博物館、八路軍駐蘭辦事處紀念館、蘭州文廟博物館(籌)、秦腔博物館(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市文物報護工作;擬定有關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規章、規劃、制度和辦法及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管理、協調和指導全市文物的保護、搶救、研究、宣傳等業務工作以及安全保衛、消防技防工作;推薦、申報省級、全國重點文物報護單位、審核、申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負責全市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報、審核、審批重點文物的保護、維修項目;組織、指導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驗收;負責全市文物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指導、規劃全市博物館、紀念館建設、組織協調館際間協作交流;指導管理文博單位的文物產業開發和多種經營;指導全市文物學術和科研工作、負責全市重大文物學術課題的選定和科研項目的協作攻關以及組織對成果的評審工作;開展對外和作與交流;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業人才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博物館科工作職責
1、協助局領導組織安排、督促檢查局機關政務、事務、宣傳等工作。
2、負責對局機關印鑑、檔案的管理;安排全市文博系統基礎教育和培訓工作。
3、在管理許可權內負責局機關的黨務、人事、勞資和職稱評定等相關工作。
4、負責文物保護地方法規起草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5、負責管理文物及文物監管物品市場。
6、負責編制全市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7、審核博物館、紀念館建設方案和重要陳列的設計方案。
8、督促、協調全市博物館、紀念館做好文物收藏鑑定和保管等工作。
9、負責職權範圍內的全市博物館藏品交換、調撥、借展、複製的審核審批工作。
10、負責組織文物學術研究和科技成果的鑑定、評獎、宣傳和套用推廣工作。
11、承辦全市文物技術專利的審定、申報工作。
12、負責文物統計、文物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13、管理全市行業博物館、社會博物館及文博系統的學術團體。
文物科工作職責
1、組織文物普查工作。
2、做好推薦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
3、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全市文物保護與搶救維修工作。
4、負責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
5、負責編制全市文物保護維修規劃和年度計畫。
6、審核文物建築修繕工程計畫和設計施工方案。
7、制定工作設計規範和質量標準。
8、組織、協調文物保護技術與套用項目的計畫安排和寫作攻關。
9、做好對不可移動文物遺存的安全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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