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蘇州市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是為加快構築和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參加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流動而制定。

為加快構築和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參加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流動, 根據《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3] 65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現對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問題,提出如下辦法:
一、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一)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後流動至企業工作、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為:
1、農保經辦機構負責將其農保各年的繳費金額,統一按所對應的歷年城保繳費工資下限以及單位和個人的合計繳費比例(詳見附表一),換算為城保的繳費年限。計算公式為:各年城保換算年限=當年農保繳費金額÷(對應年度城保最低繳費基數×對應年度單位和個人合計繳費比例)。農保經辦機構應將轉移職工確定的各年的農保繳費金額和換算的城保繳費年限列印出清單(詳見附表二)送城保經辦機構,並終止農保關係;同時將各年農保繳費金額全額劃入接收地城保基金。
2、城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城保有關規定和農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清單,為轉移職工建立繳費記錄、記載繳費年限、推算個人帳戶。城保繳費年限的記載應將各年的換算年限分別記入農保繳費對應的年度,各年的城保繳費月份以每個對應年度的起始月為基準點向後推移的辦法予以確定記載,月數實行見尾進月。1996年後個人帳戶的推算公式為:各年個人帳戶儲存額=對應年度城保最低繳費基數Ⅹ當年的換算繳費年限Ⅹ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職工換算年限和個人帳戶應與本人參加城保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併計算。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城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按城保規定補繳其換算的城保年限與原農保繳費年限之差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符合城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由職工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辦理補繳手續後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加城保後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城保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封存。同時,經本人申請,農保經辦機構核准後參加農保。在參加農保期間到達《管理辦法》規定的退休養老年齡或法定退休年齡時,原則上應由農保經辦機構按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是否需要從當地實施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之日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同時,經本人申請、城保關係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對其封存的城保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原從農保換算部分),由城保經辦機構參照一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處理,並終止其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
如本人申請,要求按城鎮企業職工辦法計發養老待遇的,由農保經辦機構按上述第(一)項的辦法進行換算。換算後符合城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或換算並按城保規定補繳其換算的城保年限與原農保繳費年限之差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應按上述第(一)項第1點辦法將農保經辦機構換算的繳費年限及其在其他地區參加城保的繳費情況,轉至農保關係所在地的城保經辦機構,由城保經辦機構按本辦法上述第(一)項第2點的規定辦理。
(三)同一人員不得同時參加農保和城保,也不得同時享受按月領取的待遇。本《辦法》實施前,農村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存在的,應按上述第(一)、(二)項的規定處理。
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一)參加農保人員在蘇州市範圍內轉移,按下列辦法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
1、參加農保人員因戶籍遷移等原因在蘇州市(包括縣級市、區之間,下同)範圍內轉移,轉出地農保經辦機構應提供轉移人員歷年的繳費基數,並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農保基金不作轉移;轉入地農保經辦機構可根據戶籍遷移等相關手續和轉出地農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資料,按照轉入地有關規定,做好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接續和個人帳戶的重建工作。
2、參加農保人員因鄉鎮、村機構調整成建制劃轉,在蘇州市(包括縣級市、區之間,下同)範圍內轉移,除按上述辦法辦理轉移手續外,轉出地農保經辦機構應將劃轉對象累計繳納的農保基金全額轉移至轉入地農保經辦機構。
3、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參加農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應給予保留;在中斷或轉移前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4、對到達《管理辦法》規定的退休養老年齡時累計不足15年(180個月)繳費年限的流動人員,是否需要補足繳費年限後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由轉入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相應規定。
(二)參加農保人員轉移至蘇州市範圍外的,可按下列辦法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
1、 參加我市農保人員跨蘇州市範圍流動的,其農保關係和個人帳戶儲存額應隨同轉移;也可按本《辦法》第一條(一)項的規定換算後按城保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2、農保關係確實無法轉移或到國(境)外定居的,經本人申請,經辦機構核准,可將其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保關係。
三、與原辦法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
《管理辦法》施行前,原按《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民辦發(1992)2號]或按縣級市(區)原多種辦法參加農保的人員,應按下列辦法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
(一)現已參加城保的人員,將其原參加農保期間累積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本《辦法》第一條(一)項的規定執行。
(二)現已參加農保的人員,將其原參加農保期間累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當地農保繳費率推算累計繳費基數,並按現行辦法為其重建農保個人帳戶。
(三)原採取一次性躉繳費的險種,現已參加城保的人員,可比照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辦法,在參保人到達《管理辦法》規定的養老年齡或法定退休年齡時一次性支付;現已參加農保的人員,可採取一次性支付或併入農保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辦法處理。
四、蘇州高新(虎丘)區、金閶區、滄浪區、平江區原按《蘇州市郊區農村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蘇郊府[1997]10號)實施農保的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統一按本《辦法》第三條(一)項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按月領取農村養老待遇的人員,繼續按原規定享受,所需經費由原渠道列支。
五、本《辦法》所稱參加農保人員,是指按《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勞動力。
六、本《辦法》自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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