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府規字[2010]14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蘇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貨幣資本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降低房地產開發項目運作風險,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保障和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貨幣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比例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貨幣資本金(以下簡稱貨幣資本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貨幣資本金的統一監督管理,並承擔市區貨幣資本金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各縣級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承擔本轄區內貨幣資本金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公安、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貨幣資本金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蘇州監管局協調各金融機構做好貨幣資本金存儲和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貨幣資本金占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具體執行標準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造價予以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六條 開發項目實施分期開發的,貨幣資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開發項目依法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貨幣資本金要求。
第七條 貨幣資本金實行專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選定貨幣資本金專戶開戶銀行,並與其簽訂貨幣資本金託管協定。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商業銀行蘇州分行簽訂委託監管協定,並定期公布銀行名單。受委託的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內容做好貨幣資本金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憑監管銀行出具的資金存入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已繳存貨幣資本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可以不再提供工程支付擔保憑證。
第九條 資金存入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際開工面積(幢號);
(三)實際存入貨幣資本金數額;
(四)存入時間。
第十條 貨幣資本金應當根據建設進度分階段使用,按項目工程建設進度解款,標準為:
(一)工程基礎完成後,方可使用實際存入貨幣資本金數額的40%;開發企業在本地從事房地產開發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資質的,可以使用實際存入貨幣資本金數額的60%;
(二)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後,方可使用實際存入貨幣資本金數額的80%;開發企業在本地從事房地產開發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資質的,可以使用實際存入貨幣資本金數額的90%;
(三)項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屆滿一個月後,方可使用實際存入貨幣資本金的餘額(含利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的解款通知到監管銀行辦理解款手續。
第十一條 解款通知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實際存入貨幣資本金數額;
(三)項目建設進度情況;
(四)本期可以解款資金數額。
第十二條 貨幣資本金的繳存、使用情況應當記入該項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項目分期開發的應當分期記錄。
第十三條 監管銀行違反貨幣資本金委託監管協定,擅自支付貨幣資本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