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徐州商會

蘇州市徐州商會,英名名稱X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英文名稱縮寫XCCS。本商會由徐州籍人士在蘇州地區註冊登記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商會介紹

蘇州市徐州商會按照自願入會、自選會長、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主會務的原則辦會。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愛國主義傳統,構建發展平台,整合社會資源,溝通政府與企業渠道,加強企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為促進會員企業的健康發展和企業家的健康成長,為推動蘇州、徐州兩地的經濟發展服務。

蘇州市徐州商會的目標是:把我會辦成國內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可信度的社會團體,打造一支有組織能力,有活力且具創新能力的優秀團隊。整合資源、最佳化配置、求同存異、合作創新,構築內容上有廣度,層次上有深度,形式上更具個性的交流平台。不斷打造蘇州市徐州商會的品牌,提高商會的凝聚力、戰鬥力和影響力,推動會員企業成為行業的楷模,為蘇、徐兩地經濟發展做貢獻,為蘇城父老、徐州故土添榮光!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蘇州市徐州商會(英名譯名:X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縮寫XCCS)。

第二條 本商會由徐州籍人士在蘇州地區註冊登記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愛國主義傳統,構建發展平台,整合社會資源,溝通政府與企業渠道,加強企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為促進會員企業的健康發展和企業家的健康成長,為推動蘇州、徐州兩地的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唯新路69號一能科技園1號樓6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倡導企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二)為會員搭建互相溝通交流的平台,引導會員積極參與蘇州市的經濟、貿易、文化等有益活動;

(三)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五)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六)組織會員參加市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將相關證照提交商會審核備案;

(二)商會組織考察;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所屬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經營狀況良好,熱心商會工作,在企業家中享有較高的威信。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部署本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提議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提名對會員、理事會成員的表彰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原則上由三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商會及理事會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和內部工作制度開展活動;

(二)選舉產生監事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四)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五)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六)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長列席會長會議,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七)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八)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研究,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本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3年4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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