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告

為防止農藥中毒事故,保障市民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和農產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蘇州市就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有關事項作了通告。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告
(蘇府通[2002]1號)

為防止農藥中毒事故,保障市民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和農產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1605)、甲基對硫磷、馬拉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氧化樂果、克百威(呋喃丹)、三氯殺蟎醇等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
二、市、縣級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的監督和管理。工商、供銷、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工作。
三、市、縣級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農藥經營者、使用者推薦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品種代替高毒高殘留農藥,並負責技術培訓及防治指導。
四、農作物生產者應積極使用生物農藥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引進農作物抗病蟲新品種、新技術和防蟲新設施。
五、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籤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等使用農藥,不得隨意改變。蔬菜上施用允許使用的農藥後,必須在安全間隔期滿後採摘上市。
六、農藥經營者、使用者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的,或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的,農業、工商、衛生、環保等部門密切配合併根據各自職責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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