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概述
蘇仕,男,1985年出生,雲南省富寧縣青年。2012年5月5日中午,蘇仕帶女高中生到廣西那坡縣遊玩後,開房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雖然該女生的一番話讓其主動放棄了強姦行為,但結果還是受到了法律制裁。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蘇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酒後亂性
2012年5月5日中午,他們一行六人在那坡縣城吃了晚飯後,又一起到KTV唱歌喝酒。酒足飯飽後,蘇仕和朋友一起帶三位女高中生到那坡縣某賓館開房。期間,蘇仕趁酒後亂性,拖拉女學生小花(化名)與其陪睡,在房間內強行脫光小花的上衣,企圖與小花發生性關係,小花不從,蘇仕遂強行摸弄。小花急中生智,說:“我還是學生,等讀書畢業後就做你的女朋友。現在不要急這樣做,好嗎?”蘇仕信以為然,才放棄亂性行為。其他同學感到事情不妙,遂向110報警。公安民警趕來後,在房間內解救了小花,蘇仕當場被抓獲歸案。
減輕處罰
經那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那坡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該院經查明事實後認為,蘇仕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強姦婦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強姦罪。蘇仕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犯罪行為,屬於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但案發時受害人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學生,蘇仕的犯罪行為使受害人心理及精神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其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蘇仕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條件。該院根據蘇仕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