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1.07——1979.05 準格爾旗房塔河硫磺廠當工人、幹部;
1979.05——1986.09 準格爾旗硫磺廠當副廠長、廠長、黨委書記;(期間1984——1986年在內蒙古大學讀書,專科畢業;)
1986.09——1989.04 準格爾旗任紀委副主任;
1989.05——1990.06 準格爾旗任體改委主任;
1990.06——1990.10 準格爾旗煤炭公司任副經理;
1990.10——1991.03 準格爾旗人民政府任旗長助理;
1991.03——1995.10 準格爾旗人民政府任副旗長;
1995.10——1997.02 鄂爾多斯市煤管局任局長;
1995.09——1997.12 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習,本科畢業;
1997.02——2000.11 鄂托克旗任旗委書記;
2000.11——2002.09 鄂爾多斯市任市長助理;
2002.09——2004.04 烏蘭察布盟行政公署任副盟長;
2004.04——2015.11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原副市長薛培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1月13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原副市長薛培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5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薛培明(副廳級)決定逮捕。
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2016年4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長薛培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長薛培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指定興安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日前由興安盟檢察分院依法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薛培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薛培明,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興安盟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培明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自己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開除黨籍
2017年2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烏蘭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長薛培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薛培明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已退休的妻子安排事業編制工作,並再次辦理退休手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並從中獲利,退休後違規在企業任職;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違規轉讓探礦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在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薛培明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薛培明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