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縣民政局

工作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編制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預、決算,監督、管理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審計工作。
(三)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全縣民政法制宣傳、培訓、監督、調研等法制建設工作;具體辦理縣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議案和縣政協委員提案。
(四)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救災工作,掌握和報告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開展減災活動。
(五)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開展社會互助。
(六)指導全縣城鄉社會救濟,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年檢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管理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兒童收養登記,推動社會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七)主管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執行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標準、辦法,指導全縣優撫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保護工作。
(八)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司、無軍籍退休職工、退休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各鄉鎮的“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九)擬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軍政民關係,解決軍地矛盾和軍民糾紛,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
(十)研究擬定城鎮社區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制及設施;指導鄉鎮開展社區建設,推動社區健康發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縣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負責承辦全縣鄉鎮行政區域和村委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調查、審核、申報工作;承辦鄉鎮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
(十二)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申報、登記、年檢和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縣內社團組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經登記就以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三)負責婚姻登記工作,按照上級要求,承辦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收容遣送工作。主管全縣殯葬管理工作,貫徹實施殯葬改革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普法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部門預、決算及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資、基建、技術改造貸款等計畫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烈士稱號審核申報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負責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擬訂雙擁工作規劃及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創建雙擁模範縣和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擔慰問部隊的有關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社會救助科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四)救災福利科
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承擔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工作;承辦組織協調抗災救災減災工作,落實防災減災規劃;承辦災情調查、核實、上報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縣生產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老年人、孤殘兒童、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負責收養登記機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指導社會福利、福利彩票發行、老年活動服務和救助管理等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孤兒涉外送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福利企業年檢和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及福利企業技改項目申報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
組織實施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管理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系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公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殯葬市場和殯儀秩序整治;指導殯葬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機關和殯葬單位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實施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的相關政策辦法;按照管轄許可權承擔相關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科室領導職數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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