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亞那合作共和國憲法

蓋亞那合作共和國憲法是現行憲法。1980年2月16日由國民議會通過,2月20日由當時的總統阿瑟·鍾簽署,同年10月6日生效。分總則和專則兩大部分,共有232條。憲法規定蓋亞那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處在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中的民主主權國家。蓋亞那議會為立法機構,由總統和國民議會組成。議會每屆任期5年。修改憲法中的一般條款,其他立法和需要議會決定的問題,須經當選議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議案通過後需呈總統同意。總統是國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決定並宣布議會的開會、休會、延長和解散,任命大法官和首席法官。總統任期5年。

獲得多數選票的政黨所提名的總統候選人即當選為總統。內閣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由總統從議員中任命。總統在內閣中有最後決定權,內閣會議由總統主持,內閣集體向議會負責。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長辦事處行使。大法官為法務部門首腦,是土訴法院院長。大法官、首席法官和總檢秦長由總統任命。憲法還規定了國家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主要目標和重要政策。實行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公民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有勞動、休息、受教育、保健、科研以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等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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