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山縣民族宗教局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百科名片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蒼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09〕171號)和《中共蒼山縣委蒼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蒼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蒼髮〔2010〕10號),設立蒼山縣民族宗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承辦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協同有關部門提出宗教界上層人士政治安排意見。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和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信訪、檔案、保密、後勤等事務;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二)民族科
承擔民族法律法規的普及及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工作;承辦民族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相關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和人口情況的統計分析與評估檢測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承辦少數民族扶貧等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處理民族領域的涉外事務;承擔縣民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宗教科
承擔宗教法律法規的普及及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工作;承辦宗教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領域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

人員編制

縣民族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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