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華鐵路韓城段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蒙華鐵路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全面完成蒙華鐵路韓城段建設範圍內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依據《韓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蒙西至華中地區鐵路煤運通道韓城段工程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韓政辦發〔2015〕179號)檔案等有關規定,結合被徵收三村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屋徵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實施單位是經韓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韓城市桑樹坪鎮人民政府,由桑樹坪鎮人民政府負責成立韓城市桑樹坪鎮蒙華鐵路搬遷安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集體土地按照程式依法征為國有。
第五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手段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六條被徵收房屋產權所有人以韓城市職能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證為計戶單位。即:一戶一證。無證的,結合實際並以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書為準。其產權房屋的性質,面積及附屬物以宅院為單位,由征遷指揮部與徵收房屋涉及的村組委託具有資質的房屋測繪評估公司進行測繪評估。
第七條房屋徵收安置方式分為兩種,即貨幣補償和房屋置換,被徵收人可以自主選擇。
第八條徵收房屋及附屬物的評估
1.測繪、評估機構由桑樹坪鎮人民政府委託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評估公司進行測繪和評估。
2.實施房屋徵收部門為桑樹坪鎮人民政府負責本次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3.被徵收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宅院為單位,由測繪和評估機構進行測繪評估。
4.評估結果確定後,由徵收部門將結果向被徵收人告知,並進行解釋說明。
5.徵收房屋評估價格為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未包含搬家補助費、過渡補償費)。
6.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在5日內通過房屋徵收部門向原評估機構書面提出覆核申請。
第九條宅院和安置人口認定
1.宅院認定以宅院現狀為基礎,以宅院內家庭人口為單位進行認定。
2.安置人口認定以發布搬遷公告之日在公安機關登記在冊的征遷所涉村組農業人口為準。
3.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的本村村民可納入本次安置人口。
4.在搬遷範圍內長期居住,“一頭沉”家庭非農戶籍人員;屬於本村老戶,且長期穩定在村居住的祖遺戶以及離退休後戶籍遷回農村並在農村常住的返鄉人員,出具相關證明,經房屋徵收部門審查,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
5.安置人口認定結果經村委會確認公示後報房屋徵收部門,經審核後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內對公示人口有異議的,可通過村委會或搬遷工作組向房屋徵收部門書面提出複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屋徵收部門研究確認。
第十條搬遷補償與安置
被搬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以下簡稱貨幣補償)和“戶內人均30平方米1:1置換新區安置房方式”(以下簡稱進城回購房安置)兩種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
1.被列入徵收範圍的農戶,選擇貨幣補償的(即放棄房屋安置的),依據被徵收房屋統計、調查所載明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及裝修內容等,按照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2.選擇貨幣補償的農戶,按其核定搬遷人口每人30㎡計量標準,每平方米補助1:1置換房屋差價1200元。
3.按照宅基地手續,由各村委會負責,每份宅基地給予8000元補償,宅基地面積以三分計算,超過三分的按三分計算。
(二)進城回購房安置
1.被列入徵收範圍的農戶,選擇人均30平方米補償的,以院內現有兩層以下合法房屋建築面積兌換搬遷安置房。按其核定搬遷人口每人30平方米計量標準等面積置換安置住宅房,互不找差,多餘的按評估價予以現金補償。合法正房面積小於安置指標面積的,剩餘指標面積可按每平方米800元重置指標;利用此補償方式選擇安置住宅房小於安置指標面積的,政府以每平方米1200元回購剩餘指標,大於安置指標面積的按每平方2459元補交。
2.選擇進城回購房安置的農戶,不再享受農村宅基地申請政策。
3.安置小區及建設標準:陝煤韓城礦業公司新興、新康小區。擬安置總戶數362戶,1648人,按人均30㎡,安置房成本價為2459元/㎡。22種戶型,14種面積。分別為:94.66㎡、94.77㎡、95.96㎡、97.6㎡、97.68㎡、99.58㎡、100.05㎡、100.72㎡、100.82㎡、101.01㎡、117.07㎡、120.65㎡、128.37㎡、137.55㎡。安置房交付時達到毛牆毛地入戶門和套內門窗,配套道路、綠化和其他設施到位。
(三)每一農戶只確認一處宅院,多餘宅院按房屋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不參與房屋置換。同一戶有2處以上宅院的(含2院),以有房屋的農戶常住宅院用於房屋置換,其他宅院予以貨幣補償。
(四)對祖遺戶、外來戶、非農戶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
(五)對於征遷範圍內的空宅基地,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批覆或其它能證明宅基合法有效的相關文書為據確認其性質,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搬家補償費
在規定期限內搬出並交出鑰匙者,選擇房屋置換的,每戶發給搬家補償費3000元(含回遷);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發給搬家補助費1500元。
第十二條過渡補償費
1.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置換的,由指揮部按照一戶一證每人每月200元的過渡補償費,過渡期為一年。
2.選擇貨幣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
第十三條自房屋徵收公告之日起,宣傳期結束後被徵收人在獎勵期限內簽訂協定的,每戶發給獎勵費5000元;在簽訂協定之日起10日內騰空房屋並交出房屋鑰匙的,每戶發給獎勵費5000元;超出獎勵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十四條貧困戶、特困戶搬遷政策
在拆遷過程中,貧困戶和特困戶可以享受搬遷補助金。具體程式為:由貧困戶提出書面申請,並由村組評議上報鎮政府,鎮政府實地核驗後發給貧困戶搬遷補助金(具體金額由指揮部解釋)。
第十五條被徵收人騰空房屋後,須保持房屋結構完整,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引發一切不安全事故,責任由被徵收人負責。
第十六條指揮部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家費、過渡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定。補償協定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指揮部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指揮部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涉及到的面積均指合法有效建築面積。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未涉及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韓城市桑樹坪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及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