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干政策規定

第一條 為吸引各方面優秀人才來我市工作,充分發揮優秀人才在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產業開發中的積極作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工程等多領域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努力造就高效、精幹的科技人才隊伍,適應二十一世紀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優秀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社會科學領域的知名學者,國外知名專家、學者,博士生導師或取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入選的國家、省級跨世紀學術技術帶頭人,獲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獎等國家級獎勵人員,獲省科技進步獎、星火獎的主要人員,擁有專利、發明專項技術並在省內外處於領先水平的人員;
(三)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本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企業、新興產業等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國家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學成後在國外工作並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已獲得在外國長期(永久)居住權及留學回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五)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人員或大學雙學士人員;
(六)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的重點學科、專業的帶頭人;
(八)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人員。
第三條 優秀人才可從事下列工作:
(一)到國家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工作;
(二)擔任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顧問或諮詢專家;
(三)擔任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工程、新興產業的高級職務或技術顧問;
(四)以技術入股、投資等形式創辦獨資或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諮詢機構等;
(五)在高新技術領域、新興學科領域開展學術交流、講學、科研合作或者承擔科研項目。
第四條 經批准引進的優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免收城市增容費。屬農村戶口的,可辦理“農轉非”。其未成年子女可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條件較好的中國小校就讀。
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優秀人才,其配偶要求工作的,由市人事部門或縣(市)、區人事部門、人才市場或有關部門,根據本人條件安置或推薦工作單位。
第五條 專業對口的博士、碩士研究生,經考核可直接進入黨政機關工作。對特別優秀、經考核勝任工作的人才,引進後可按有關規定直接聘任為廠長(經理)、重點科研項目負責人。專業性較強的部門和單位要空出一定層次的領導職位,面向全國公開招聘吸納專業對口的博士、碩士研究生。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引進緊缺、急需專業的優秀人才,可不受編制和增員計畫的限制,受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專業技術崗位數額限制。
第六條 優秀人才的工資待遇堅持從優確定、完全放開的原則。可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等分配形式,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還可根據其在工作崗位上的貢獻大小,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七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在購買住房時,享受人才發展資金的補貼待遇,具體補貼辦法是:
(一)到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由市優秀人才發展資金給予60%補貼;
(二)到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由市優秀人才發展資金給予40%補貼,用人單位給予20%補貼;
(三)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20%補貼,用人單位給予40%補貼;
(四)引進的優秀人才租用住房的,個人負擔的租金不超過50%,其餘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
(五)用人單位引進的“兩院”院士、國外知名專家、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博士研究生、享受政府特貼專家,入選國家、省級跨世紀學科帶頭人、省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首要完成人來我市工作並長期居留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還可獲得10至2萬元的安家補助費,補助費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
第八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的科研課題,可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立項,並優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選傳統產業,以及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的,經市政府計畫、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認定後,可通過科技三項費(科研經費、中試費、新產品開發費)、技改費等渠道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第九條 鼓勵優秀人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高新技術成果在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將以不低於該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金額為30%的股份,分配給主要參加人;以技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從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部分,獎勵給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或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完成投產後3至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比例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獎勵所得要占獎勵總額的50%以上。
第十條 建立葫蘆島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業園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為優秀科技人才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創辦企業、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等方面的服務,並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優秀人才在創業園區創業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十一條 優秀人才到鄉鎮企事業、外商投資企事業、個體私營企業工作或興辦、承包各類企業、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為其代管人事關係及檔案,在職稱評定、出國政審、辦理戶口、糧食關係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二條 設立葫蘆島市人才發展資金。資金重點用於我市各類人才的選拔、培養、獎勵等項支出,大力促進人才引進工作。
第十三條 設立葫蘆島市引智友誼獎,對為我市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的外國專家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對我市引進的優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市學科帶頭人,每年組織一次體檢,所需費用由市人才發展資金負擔。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申請引進的優秀人才,經市組織人事部門測評認定後,即可辦理調入手續。來我市工作的優秀人才可定居、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或在國內外兼職,來去自由。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要做好對優秀人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用人手續,簽訂工作契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用人單位應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全面落實優惠政策,為充分發揮優秀人才的作用創造良好的條件。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由各級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用人單位責任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優秀人才引進工作領導組織,負責人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人才引進工作的把關定向、發展資金的使用審批等重大事項。
人事、勞動、科技、教育、財政、公安、糧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優秀人才的引進及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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