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管理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
(二)宣傳貫徹國家、省頒布的統計工作法規、規章;制定統計改革、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縣直各部門、各鄉鎮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三)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指標體系和基本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生產總值,整理、測算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四)組織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國情國力普查及重要調查任務;研究制定縣情縣力普查和抽樣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全縣統計資料;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林、農業產值、農產品產量、農業產業化、工業、社會、人口、工資、科技、消費、價格、城鎮勞動力、城鎮就業、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高新技術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館業、運輸郵電業、其他服務業、服務業個體戶、對外經濟和旅遊、民營經濟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水平、縣域經濟發展、城鎮化發展、全面小康及農村小康建設進程、農村貧困、資源循環利用、婦女兒童、企業景氣等統計監測,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七)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個體、私營以及混合經濟稅收、出口、地質勘查、文化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房屋、對外貿易、對內經濟技術合作及引進內資等基本統計數據。
(八)組織縣直各部門、各鄉鎮的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情況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九)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