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二)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領域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全市重大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活動。
(三)指導、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研究、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
(四)指導、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市圖書館、文化館 (站)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組織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六)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領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對外產業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全市文化創意、動漫、網路遊戲產業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文化產業基地、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和文化產業項目建設。
(七)指導、管理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工作;對從事演藝活動、影視劇節目製作和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八)指導、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負責廣播電視專用網和頻道頻率的技術規劃、管理;負責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負責監管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負責對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收錄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 (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進行監管;管理全市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市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對全市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等活動進行監管。
(十)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十一)依法承擔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十二)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參與指導對外文化宣傳工作和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管理全市文物事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青島市有關文物、博物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指導博物館業務工作;指導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考古研究、出境和宣傳工作;負責管理和申報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文物安全監督檢查和文物專項保護經費的申報監管,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承擔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對外文物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