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電力大學章程

《華北電力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評議,2015年5月26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1號公布。《華北電力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個部分,正文分為總則,辦學活動,學校黨的領導,校長及行政部門,學術組織,學院(系),教職工,學生,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經費、資產、後勤,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學校標識與校慶日以及附則等13章104條,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制定過程

我校大學章程建設,自2012年6月即已啟動前期調研整理工作。2012年10月,根據教育部檔案要求,學校正式成立了以吳志功書記和劉吉臻校長為組長、全體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章程起草領導小組和以吳志功書記為組長、李雙辰副書記為副組長的章程起草工作小組,並成立了章程起草辦公室。

根據章程建設要求,章程起草小組辦公室對學校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梳理,並結合教育改革實踐,反覆徵求各部門和師生意見,經過6輪大範圍修改,於2013年底形成章程草案初稿。

2014年1月17日,學校召開領導班子務虛會,對章程草案提出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建議。在此基礎上,利用寒假時間,章程起草辦公室又分別徵求了部分離退休老同志、知名教授、法律專家三個層面意見,整合各方意見建議,經過修改,形成教代會討論稿。

2月21日至22日,學校召開第六屆第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會上就大學章程討論稿進行集中討論和徵集意見。教代會後,以各代表團為單位,又徵求教職工意見33條。章程起草辦公室對匯總上來的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討論,通過分析比較和判斷取捨,以及結合教育部第二批核准的9所高校章程,對章程草案進行了有針對性地修改完善,在教代會後又修訂5稿。

9月15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將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包括徵求意見的情況、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等),提交學校2014年第7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並獲得通過。在校長辦公會討論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中辦發布的《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新的上級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修訂完善,於2014年11月21日提交第一屆黨委第四次全體會議討論審定。經黨委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對章程進一步明確修改意見,並最終通過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華北電力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1號公布。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1號(華北電力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北電力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華北電力大學創建於1958年,原名北京電力學院。1969年10月由北京遷至河北,先後更名為河北電力學院(1970年)、華北電力學院(1978年)。1978年被國務院確立為全國重點大學。1995年7月,華北電力學院與北京動力經濟學院合併,組建華北電力大學,校部設在河北保定,分設北京校區。2003年3月,在國家電力體制改革中,學校由原電力部門管理劃轉教育部管理,同時組建了由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和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成的董事會(2006年更名為理事會),與教育部共建學校。2005年9月,教育部批准學校校部變更為設在北京,分設保定校區,實行兩地一體化管理。同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學校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華北電力大學,簡稱為華電,英文譯名為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縮寫為NCEPU。

第三條 學校校部設在北京,分設保定校區。校部地址為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保定校區一校區地址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永華北大街619號,保定校區二校區地址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華電路689號。

學校北京、保定兩地校區實行一體化管理。

學校視需要並經主管部門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實施多校區辦學。在辦學過程中設立和併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監督和評估學校的辦學活動,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宜;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資源和相關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北電力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辦學,依法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積極發展外部關係,依法維護和保障學校權益。

第八條 學校以“辦一所負責任的大學”為辦學理念,堅持“學科立校、人才強校、科研興校、特色發展”的辦學方針,傳承“自強不息、團結奮進、愛校敬業、追求卓越”的大學精神,弘揚“勤學篤思、求實創新、學術自由、民主和諧”的校風學風。

第九條 學校的辦學目標是:遵循教育規律,適應社會需求,突出辦學特色,深化教育改革,建設具有鮮明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國際化高水平大學。

第十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基本導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和創新能力、實踐能力、發展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設定理工、經濟、管理、文學、法學和藝術等學科門類。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積極構建和完善能夠支撐國家能源電力事業持續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以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為主,按需求開展繼續教育及合作辦學,並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格局。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為社會進步或本校事業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確保民主和規範地行使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人才培養水平的根本標準,強化“厚基礎、重實踐、強能力、求創新”的人才培養特色,著力造就高水平人才。

學校樹立科學的人才培養質量觀,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構建個性化人才培養體系,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與評價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社會專業機構的評估,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最佳化教學資源配置,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培育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高水平師資隊伍,不斷提升教育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高水平科研平台和“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研發機構,集聚和培養拔尖創新人才,承擔高水平科研項目,產出重大標誌性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向社會生產力轉化,增強自身發展能力,提高辦學效益。

學校最佳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構建有利於科技創新的體制和機制,鼓勵師生積極從事科學探索和研究,努力為教師創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條件,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文化氛圍。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走校企合作發展道路,充分發揮社會資源在辦學中的作用,積極推進校外實習實踐基地、人才聯合培養基地、青年教師工程化基地、科學研究基地等建設,加強與企業的緊密聯繫與協同創新。

第十九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通過提升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的全球化理念與能力、提高留學生及在校生國際交流比例和開展高水平國際科研合作,培養國際化創新人才,產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增強學校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積極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務,傳承創新和輻射先進社會文化。

第三章 學校黨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黨員代表分別在北京校部、保定校區選舉產生。

學校黨委根據相關規定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華北電力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依法設定學校的黨委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黨委部門的職能。

各黨委部門根據學校黨委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各黨委部門負責人由學校黨委任免,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四章 校長及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由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行政工作。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需辦理的事項可隨時舉行。

校長辦公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研究或決策某一問題時,提交議題和分管工作的校領導必須出席。

校長辦公會議堅持民主原則,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可依法自主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的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根據校長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學術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各種學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學校學術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為: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審議學科專業及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以及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評定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等;以及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對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組建,並履行學位評定的相關職責,其主要職責為:制定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審定學位授權點申報、學科專業設定和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作出批准博士學位的決定,審查通過碩士、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評估學位授予質量,以及其他與學位相關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審議人才培養方案;評定教學成果等重大教學獎項;指導專業建設、教材建設、教學實驗室建設和教學改革等工作;指導教學質量評估工作;為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完成學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學院(系)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按一體化原則統一規劃、設定學院(系)。

第三十八條 學院(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的決策機構,對學院(系)的重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並決策。會議由黨委(或黨總支)書記、院長(系主任)、黨委(或黨總支)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組成。根據議題,會議由黨委(或黨總支)書記或院長(系主任)主持。

第四十條 學院(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按照有關規定,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准,設立學院(系)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學院(系)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在學院(系)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引領監督作用。

(二)通過三年一屆的學院(系)黨代會報告,與學院(系)行政領導班子共同研究確定學院(系)發展目標,制定學院(系)發展規劃,並由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具體落實。

(三)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圍繞國家的戰略需求和學校的目標任務,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和安全穩定工作。

(六)加強學院(系)領導班子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學院(系)設院長(系主任)一人,其主要職責包括: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根據需要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系主任)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院(系)工作要發揮教師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實行院(系)務公開制度。

院長(系主任)定期向學院(系)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四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單位(部、所、中心、實驗室等),參照學院(系)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七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兩地辦學實際,根據核定的編制和崗位方案,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結構比例。

學校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定崗位,新聘用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專任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和勞動契約制度。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實際需要聘任非事業編制人員。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教職工進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崗位調整、工資發放及聘任等工作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領取相應薪酬和津貼。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

(三)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等。

(四)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專業技術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及關涉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利益。

(三)愛校敬業,勤奮工作,完成崗位職責。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重視教職工職業發展,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教職工薪酬體系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代會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協調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事項。

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時,有權向教代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起申訴。學校按規定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十三條 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職能處室和院(系)、參照院(系)管理的獨立建制機構的主要領導(以下統稱:中層幹部)實行分類管理、任期管理、目標管理和最佳化管理。

第五十五條 中層幹部分為專職管理幹部、“雙肩挑”幹部和參照中層幹部管理的科研平台幹部。除院(系、部)“雙肩挑”幹部、少數非院(系、部)職能部門幹部可以在管理崗位與專業技術崗位雙崗位聘任外,其他幹部原則上一人一崗,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交叉任職。

第五十六條 中層幹部每屆任期為三年。“雙肩挑”幹部,任期屆滿回歸學術崗位,一般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科研平台幹部,實行聘任制,聘期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專職管理幹部,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和幹部成長要求,按照能崗匹配的原則,適時交流輪崗。

第五十七條 中層幹部任職期間實行目標責任制,加強幹部動態監控,注重績效管理和項目管理,根據不同部門、崗位,按照講效益、講效果、講水平的不同要求進行考核,強化問責和獎勵的有機結合,推動學校任務的有效落實。

第五十八條 學校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注重使用後備幹部,用好各年齡段的幹部,形成管理團隊成員年齡、能力、經歷、專長、性格等互補的合理結構。

第八章 學生

第五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選拔招收學生,招生章程、招生計畫和招生標準向社會公布。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按照集體決策議事規則和程式對招生有關工作進行審議、決策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依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五)依據規定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育教學、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各類規章制度。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具有本校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達到有關規定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學校實行學分制。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提前或延期畢業。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求職擇業、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建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助體系,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在青年中成立共青團組織,在學生中成立學生會組織,並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生社團經學校或經學校授權的組織批准成立,在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九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

第七十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七十三條 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

第七十五條 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聽取並審議上一屆校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並產生新一屆校學生會主席團。

(三)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做好提案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規定的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全方位拓展校企合作、中外合作辦學方式,擴大經費來源渠道;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的積極作用,接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辦學;鼓勵和獎勵校內各單位、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助學、助教、助研經費。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全面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對學校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各組織結構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察,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障資金安全。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努力節約支出,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學校對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條 學校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類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制度,確保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加強資產使用的績效考核,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條 學校保護並充分利用校名、校譽及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十一章 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八十四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對學校的發展戰略、規劃、人才培養、科研、產業等重要事務進行審議、諮詢、指導和監督,促進學校科學決策、爭取社會支持、強化社會監督、實現各方共同發展。

第八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人才培養委員會及科技合作委員會。

第八十六條 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七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是由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第八十八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作為學校與社會各界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與學校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相統一;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單位和個人利用教育基金會平台,通過項目募集和吸納社會各界的資金和資產加速學校發展。

第八十九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開展基金募集、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第九十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堅持專款(物)專用、信息公開,接受主管單位、捐贈方及社會公眾監督。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依法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由全體校友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聯合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學校校友會的支持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含其前身)學習並取得法定文憑的學生和曾在學校(含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三條 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團結和凝聚廣大校友,為學校的發展建設貢獻力量。

第九十四條 校友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團結 勤奮 求實 創新”。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採用藍色和紅色為基調色。校標中心紅色的“E”字是Electric Power(電力)的第一個字母,白色的“U”字是University(大學)的縮寫;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華北電力大學”字樣,下方是英文“華北電力大學”字樣。

第九十七條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教職工佩戴的校徽為紅底白字:

學生佩戴的校徽為白底紅字:

第九十八條 學校校旗包括中文式樣和英文式樣兩種,分別由校標和“華北電力大學”中文或英文字樣組成,採用藍色為基調色,輔以白色校標、校名。白色校標居旗幟中上端,中文或英文校名居旗幟中下端。校旗設三種規格,分別用於不同的場合。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華北電力大學校歌》,由劉吉臻作詞,張又馳作曲。

第一百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的最後一個周末。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和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學校向社會和校內公布本章程。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一百零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