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莒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2010年5月,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莒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臨辦字[2009]169號)和《中共莒南縣委莒南縣人民政府關於莒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莒南發[2010]12號),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併,原有職能進行整合,設立莒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概況

下設3個正科級事業單位:機關事業保險處、軍隊轉業幹部解困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開發服務管理辦公室(由原人事局下屬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就業辦公室和勞務輸出辦公室等3個副科級事業單位撤併後組合而成);6個副科級事業單位:縣考核獎懲辦公室、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醫療保險事業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和勞動爭議仲裁院。到2011年底,全局共有在職工作人員113人,離崗25人,離休2人,退休29人。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會務、機要、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

(二)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在用編許可的限額內,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負責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經費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三)公務員管理辦公室(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事業人員檔案管理;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縣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四)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縣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執行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縣就業管理政策;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負責企業勞動力跨區域流動手續的辦理;負責企業職工檔案及局文書、業務檔案管理。負責擬訂全縣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對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退役士兵企業企業安置計畫。

(五)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省、市駐莒南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負責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工作,負責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及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推薦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承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申報工作。

(八)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受理、協調、督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和維護穩定工作。

(九)工資福利與退休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管理縣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審核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護理費和各種補貼,審核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因公致殘人員護理費;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

(十)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擬訂全縣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擬訂全縣醫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擬訂企業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貫徹執行工傷待遇政策,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

擬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一)縣外國專家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縣外國專家來我縣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和市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畫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可、來華工作許可及專家證的管理事項。

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重大事項;擬訂全縣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

一、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確保完成市機關保險處下達的年初征繳計畫。

二、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確保足額、及時。

三、負責建立完整的參保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並管理規範。

四、開展行風建設活動,落實四項基本服務制度。

五、及時上報市機關保險處的報表,做到內容翔實、數據準確。

六、經常化、制度化地開展養老保險宣傳、諮詢服務活動。

七、做好機關事業單位調入、調出人員的養老保險轉移工作。

(十三)莒南縣技工學校

從事職業技能教育,培養職業技能人才和技術工人,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職工、在職職工的培訓任務等。

(十四)莒南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

一、做好企業和個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積極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認真做好當期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清理清繳企業欠費,做好企業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接收、轉移工作,做好微機信息維護及管理工作,做好保費對賬單的列印工作。

二、認真細緻做好福利和退休工作,及時做好企業擬退休職工退休手續的審核、申報工作,按政策要求,按時準確的為企業退休人員及已故企業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調整生活待遇,嚴格進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發放。按時發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已故企業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認真紮實做好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三、積極宣傳社會保險政策,做好有關社會保險來信、來訪的答覆。
四、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五、做好企業職工參保檔案管理,做好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管理。

六、做好統計報表的上報工作。

七、做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事業處

一、負責編制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醫療保險金的結算和支付、醫療費審核和兌付;

三、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

四、負責個人賬戶的記賬、管理;

五、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與之簽訂服務協定,對違反規定的,按協定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六、做好相應的管理服務工作,如對參保人員住院和轉診的醫療保險審批、醫療費稽核和對騙支醫保基金的參保人員的處理、對異地安置和隨子女居住參保人員就醫的管理、對患規定慢性病種參保人員審定管理和落實醫療費補助政策等;

七、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

一、研究擬定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起草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檔案規定,擬定全縣各鄉鎮農村養老保險年度任務指標。

二、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執行上級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及工作安排部署。

三、與局基金結算中心配合,收繳全縣農村養老保險費,發放全縣農村養老保險金。

四、整理、保管全縣農村養老保險投保繳費、領保退保的各項業務檔案,並實現微機化管理。

五、在局黨組的領導下,指導、督促各鄉鎮勞動保障所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

六、宣傳國家、省、市和縣等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規政策。

七、不斷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結合社會新農村建設,指導、督促各鄉鎮勞動保障所推動試點村居的農民集體參保。

八、在全縣建立並推動失地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九、市局和局黨組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七)就業辦公室

機構設定為:職業介紹中心、勞服企業科、失業保險科、就業訓練中心。

一、為本縣各類用人單位招聘人員辦理用工登記、信息發布、組織招聘洽談活動。

二、組織縣外勞務輸出。

三、為城鎮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登記。

四、為城鎮困難群體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五、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服務。

六、為社會團體和個人辦理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和審批手續。

七、為社會力量辦學辦理審批手續。

八、為勞服企業辦理認定和審批手續。

(十八)勞務輸出辦公室

一、開展職業指導、諮詢服務,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組織企業招聘洽談會。

二、建立勞動力供求信息庫,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為職業培訓提供需求信息。

三、為勞動者跨區域流動就業提供中介服務。

四、勞動保障部門安排的其他業務工作。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及單位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

五、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各類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二十)勞動爭議仲裁院

一、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鑑;

四、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

五、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六、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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