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荊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荊門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萬 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荊門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創業投資事業健康發展,拓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渠道,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湖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引導資金。引導基金應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發揮政府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對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中小企業投資,促進中小企業快速成長壯大。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擔保收益、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通過參股吸引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第五條 引導基金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不與民間創業投資資本爭市場。
引導基金不得從事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企業債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非創業投資業務,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用途。
第六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理事會由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監察局和市政府金融辦組成。理事長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理事會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負責。
第七條 理事會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包括基金籌措、基金投資、合作方選擇、管理制度制定、投資方向、運作方式、基金及投資的監管、績效考評及獎懲等。
理事會議事規則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有重大分歧,報請市政府決策。
理事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由理事會成員單位代表和社會專家組成,評審活動由市科技局負責召集,評審結果報理事會決策。
第八條 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促進中心)為引導基金的名義出資代表和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受理事會委託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如下職責:
(一)監督和管理引導基金的日常運作;
(二)提請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
(四)具體落實理事會各項決議;
(五)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作申請;
(六)組織對引導基金參股項目的評審工作;
(七)代表理事會對外談判、協商和簽訂各項協定;
(八)履行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項。
促進中心不參與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的財務監管,並有權進行延伸監督。
第十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參股對象為在荊門市註冊的創業投資企業。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式主要為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兩種方式。經理事會個案同意,也可開展融資擔保。
第十二條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設定的時間內退出。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事前協定約定的條件依法、公開轉讓。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荊門市內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總規模不低於其註冊資本的80%。
第十四條 跟進投資是指對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選定並投資的項目,引導基金可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跟進投資。
創業投資企業在選定投資項目後可以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先於引導基金的跟進投資退出。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的跟進投資額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跟進投資額的50%,投資價格與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價格相同。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按照事前協定約定的條件依法、公開轉讓。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原則上5年內退出。退出主要通過企業併購、股權轉讓、企業上市、清算等方式實現。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時,應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按同股同利原則參與年度分紅。引導基金獲得的投資分紅收入與股權轉讓所得收益等,可用於引導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十八條 促進中心每年對引導基金投資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上報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引導基金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理事會各成員單位對引導基金的政策目標、執行效果及基金運作等按照部門職能實施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監管、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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